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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新规意见稿公示,彰显几大亮点


[  中国质量报    更新时间:2010/7/6  ]    ★★★

        摘要: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今后如果汽车生产商故意隐瞒汽车缺陷,有可能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最高50%的罚款。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今后如果汽车生产商故意隐瞒汽车缺陷,有可能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最高50%的罚款。

  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是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的。该征求意见稿共分7章52条,从总则、缺陷调查和认定、召回实施、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汽车召回进行了全面规范。

  法律责任更具体

  加大处罚力度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征求意见稿第40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41条中也明确规定: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而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制造商故意隐瞒车辆缺陷的严重性时,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指出,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无疑更具体了,更具操作性了。汽车生产厂家很少去主动召回问题汽车,很多都是在消费者再三投诉之下被动地召回。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生产者的违规成本,这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来说,是致命的。他建议国家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这个法规去积极主动地到生产地或销售地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是否真的存在缺陷,这样就让调查取证产品质量问题的手段更具体化。

  但是,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饶达却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召回监管更为严厉固然是件好事,但是汽车召回考虑到的是涉及产品缺陷的潜在风险,并不一定是汽车质量出现了重大问题。企业主动召回体现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新规应该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召回,而不是使召回成为谈其色变的“雷区”。如果片面地理解新规的处罚严厉化,而使消费者对召回产生误解,则可能产生负面作用。

  必要时可查封扣押问题汽车

  征求意见稿第15条中规定:主管部门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

  专家认为,这一条保护了国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中外有别”、“区别对待”等不合理现象。同一型号在国外召回了,应该在国内也召回,同一批产品的缺陷也基本上是共同的。国内相关部门也应该责令其召回。专家表示,查封、扣押都是一种具体明确的手段,之前这方面的规定是很模糊的。新规定对生产汽车的厂商是一种震慑,如果要是隐瞒,不真实的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管理部门就可以到实地去调查,从而获取一手资料,进而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进口车与国产车“待遇”一致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即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同时,征求意见稿解释称,本条例所称的生产者,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生产者。

  专家指出,这说明,该条例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外国企业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内,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责令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海关应当停止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公安部门应当暂停机动车登记工作,交通和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营运。

  车界引起强烈反响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

  一些合资企业表示,企业在中国发展就必须首先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作为厂商,理应尽一切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但若发生技术隐患,企业肯定会遵照优先考虑顾客安全的原则进行召回。

  还有些企业负责人表示,在中国汽车业快速发展的时期,需要有相关法律来监督这些问题。征求意见稿可以实现从产品设计、生产等环节上更为严格的监管,这对厂商来说也是有好处的。

  著名车评人钟师也认为,征求意见稿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没有即时履行召回义务的汽车厂商都将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除非发生重大事故遭到消费者投诉,正常情况下,应该只会像国外一样,对车企加重罚款力度。(王辉)

 

 

http://www.ppzw.com/article_class2_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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