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对者在改变对方的动机、价值观或对现实的认识的冲突,从严格意义上讲可称作"辩论"。它不是一般的信息交流和一切贴上"辩论"标签的事件。如两个中学辩论队都不改变指定给他们的辩论主题的看法,他们只是为了打动裁判员和听众的心而进行竞赛,如果一个辩论队中途宣布它的对手用论证战胜自己,这个队的队员可能是弄懂了所讨论的主题,但他们却输掉了比赛。法庭上的诉讼通常也有类似的性质。
但作为冲突类型的"辩论"是在具有竞争性的同时兼有共同发现的过程,也兼有几个或所有各方朝着相互了解和调整认识与重点的相互教育的过程。如美苏1963年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长期谈判、日美贸易谈判就是这种真正辩论的实例。在这些辩论的谈判过程中,除各国若干持续竞争的利益外,一系列共同的认识和利益也得到了发展,其程度之大是以作出几乎为所有国家或争夺各方都接受的决定,并分别将此决定看作是自己的利益所在。其次,辩论还遵循着这样的原则;"相互可接受的重申"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辩论将更有可能导致发现双方可接受和有利的解决办法,如果各方能够弄明白对方实际上说的是什么,即学会使自己能用清晰而能打动人的方式来陈述对手的情况,使对手自己也能接受。再次,对各方来说,辩论的一个基本的步骤在于找到在什么基础上能使对方确信自己观点的真实性。在一方发现对手头脑中的观点或现实图景之后,还必须设法弄清每一观点的有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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