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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商标案终审:张裕拥有商标专用权


[  中国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0/6/22  ]    ★★★

        摘要: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做出重新裁定。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做出重新裁定。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广东省律师协会资深委员刘全中律师表示,这意味着终审法院对以中粮长城为代表的原告方的上诉理由未予支持;从法律层面而言,至少在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重新裁定之前,张裕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

  双方二审新证据数3:42 多份70年历史材料呈堂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及了新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环节,上诉人共提交了三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解百纳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张裕则在一审提交61份新证据的基础上,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42份用以证明70多年来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解百纳”市场销售及消费者认知调查、张裕公司的主体延续性的新证据,力证其商标注册的正当性。

  刘全中律师表示,在错综复杂的案情中要理出头绪唯一快捷有效的路径就是从证据入手,而张裕公司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注册商标在使用,有着不可否认的连续性,为本案理清线索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调查显示75%消费者认为“解百纳”属张裕

  无论解百纳商标的“金字招牌”最后归属如何,可以肯定的是,持续数年的解百纳争议确实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认知混乱。记者在一些终端走访时了解到,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通用名称的不乏其人,认为其是张裕原创品牌的消费者也不在少数。目前,大众对“解百纳”的认识尚不尽相同。

  针对这一问题,近日国内权威调查机构新生代调查公司对全国28个大城市310个大超市和310个大酒店销售终端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标注“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产品中,张裕解百纳销售量占比上升为87.54%,其他厂家则下降到12.46%。而业内另一著名调查机构零点调查的“2010年解百纳品牌关联度调查”数据也印证了这样的结论,在认为“解百纳”与葡萄酒有联系的受访者中,认为其与张裕相关的受访者占75.8%,较2008年相同调查的比例又有了明显的提升。

  业内人士认为,这份调查数据表明,近年来解百纳商标归属争议并未对市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定“解百纳”为张裕商标;这是张裕公司70多年来精心培育“解百纳”这一自主原创品牌的自然结果,也是张裕解百纳品牌影响力持续扩大的表现。

  “解百纳”总销量仅占葡萄酒市场4% “垄断说”恐是危言耸听

  在二审庭审中,此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也是一个焦点问题,上诉人称:一旦“解百纳”商标判归张裕,张裕将垄断葡萄酒市场,可能导致一些葡萄酒厂商陷入经营困境,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张裕出示了市场调查数据:所有标有“解百纳”字样葡萄酒的总销量(含张裕及其他厂家)占全国葡萄酒总销量的比例不超过4%,即使完全归单一品牌所占有,也不足以构成行业垄断,所谓“解百纳垄断市场”的说法,缺乏起码的事实依据。

  原《销售与市场》主编姬大鹏指出,其它厂家的“解百纳”产品不但市场规模甚小,而且由此可知其并未获得消费者广泛认同,所以,消费者在选购时首先认知的是他们的企业品牌,其次才是“解百纳”这三个字。因此,其它企业不能使用“解百纳”名称后,也不会对其市场份额构成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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