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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治椎间盘突出反失性功能,妻子告医院索性福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更新时间:2005/8/12  ]    
    本来做椎间盘突出手术,医院却找错了地方,前前后后三次手术,使金牛区保和乡的姚先生右腿失去知觉,不仅如此他从手术后就丧失了性功能。经过多方考虑,姚先生将为他实施手术的某医院告上了法庭。作为姚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则以丈夫丧失性功能,影响自己性权利为由也对该医院提起了诉讼。 昨日上午,这两起案件在锦江法院合并审理。

  手术失误 丈夫成伤残6级

  2003年2月10日,姚某因腰部疼痛到某医院就诊。经CT检查为腰4、5椎间盘突出症。但是2月14日手术时,医生却定位错误,对姚先生无病变的腰3、4椎间盘做了手术。

  出院后,姚先生的症状并没有减轻。6月27日,姚先生只好再次来到医院治疗。之后,该医院分别于7月2日与9月23日又对姚先生作了腰4、5椎间盘髓核摘除等手术。然而,这两次手术并没有预想的那么理想,由于医生的失误,又造成了姚先生马尾神经及右下肢神经损害。

  手术后,姚先生右肢失去知觉、大小便失禁、性功能丧失,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6级。随后,姚先生聘请了法律工作者帮助自己和医院交涉。经过近一年的交涉,2004年12月1日,姚先生与医院签定了一份《姚某医疗争议最终解决协议书》,“医院方一次性给付15万元补偿,双方不得再纠缠此事。”

  双重诉讼 夫要赔偿妻要“性福”

  在此之前,姚先生是个人力三轮车夫,李女士则没有任何正式工作。签定协议后,姚先生对补偿金额感到不满,今年5月他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增加11万元的赔偿。

  李女士称,丈夫性功能丧失后,自己就再也没有和丈夫过性生活。李女士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作为姚先生的合法妻子,李女士基于配偶权、同居权有合法的性权利。而医院的失误,导致姚先生与李女士不能履行性义务,是对性权利的侵害。

  于是,在姚先生提交诉状时,李女士也将医院告上法庭。她要求法院确认该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了丈夫姚某性功能丧失,侵害了自己的性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72000元。

  庭审交锋 是“补偿”还是“赔偿”

  昨日上午8时50分左右,姚先生撑着拐杖,在妻子的搀扶下走进法院。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庭。姚先生的律师要求法庭把姚先生的案件与李女士的案件并案审理,被法院驳回。

  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医院方面表示,事情发生以后,院方已经和姚先生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条例》的赔偿标准达成协议,“院方从来没有否认过该事故的性质,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经履行,姚先生没有权利要求增加赔偿。”姚先生的代理律师则指出,当初签定协议后拿到的15万元,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在协议中并没有任何地方指出这笔钱是赔偿给姚先生的。

  辩论焦点 是“丧失”还是“障碍”

  对于李女士状告医院要“性福”一事,院方认为李女士不能成为原告,因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原则上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显然李女士不是直接受害人”。同时医院表示,所谓“性权利”是指李某有按照自己意愿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医院方没有侵害李某的性自主权,所以不是合适的被告。

  法庭上,当法官询问主张精神赔偿的理由时,医方认为姚先生是“性功能障碍”,李女士反驳说:“丈夫已丧失了性功能,不是什么障碍。”中午12时,姚先生的案件刚刚质证结束,法官宣布休庭。

  原告声音 我有自己的性权利

  休庭后,记者采访了李女士。李女士告诉记者他今年42岁,身体很健康,“我虽然没有多少文化,也不懂什么大道理,但作为一名女性,我有夫妻间正常性生活的要求,有自己的性权利。”

  李女士说,因为医院的手术不当导致丈夫丧失了性功能,同时也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再也享受不到夫妻间正常性生活的快乐。“一年多以来,对我造成的精神伤害和痛苦,是无法想象的。”李女士曾经向丈夫提出过离婚,但考虑多年来的夫妻感情,在亲戚朋友的劝告下放弃了这个想法。“造成夫妻不和的原因在于医院,丈夫本身没有错,我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作妻子的权利。”

  该案将于下周一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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