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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娶房”等怪招规避新政,法院警示风险巨大


[  北京晚报    更新时间:2010/6/2  ]    ★★★

        摘要:合同签订后,国家政策陆续出台,买房人认为新政策规定的条件使其无法获得贷款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卖房人却认为政策变化不应作为买房人解除合同的理由,双方往往分歧较大。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已经诉至法院。

    怪招4政策理解分歧

  合同签订后,国家政策陆续出台,买房人认为新政策规定的条件使其无法获得贷款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卖房人却认为政策变化不应作为买房人解除合同的理由,双方往往分歧较大。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已经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正确运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和举证责任分配。在审理中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政策变化是否认定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政策原因无法获得贷款是否认定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防止情事变更规则被滥用,应由主张适用该规则的当事人承担事实条件的举证责任,否则,其无权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讯员杨成龙记者孙莹)(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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