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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者成纳税主力合理吗


[  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0/5/21  ]    ★★★

        摘要: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显示,截至2010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全国共有2689150人办理2009年度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同比增长12%,人均申报应纳税额超过5万元。纵观四年的申报数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每年缴纳税款占个人所得税当年收入的1/3左右

   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显示,截至2010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全国共有2689150人办理2009年度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同比增长12%,人均申报应纳税额超过5万元。纵观四年的申报数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每年缴纳税款占个人所得税当年收入的1/3左右。(5月20日《广州日报》) 

  从表现上看,年收入12万以上的高收入阶层人均纳税超5万元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但当我们把眼光投向另一个数据的时候,不禁要感叹,高收入阶层的纳税额虽然连年上升,但1/3左右的比例仍显偏低。

  一般来讲,年收入12万以上者当属富人。在一个理性的经济社会中,富人在获得远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收入后,就应该通过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等方式相应地缩小贫富差距。实践证明,对富人征收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举措。现在的问题是,富人应该缴纳多少个税才合适?

  对于个税缴纳的比例,社会普遍的共识是个税应该起到调节作用,通过征收手段将部分富人“让渡”出来的这部分钱“转移支付”给穷人,投入到民生领域。然而,从全国个税税收实际情况来看,广大中低收入者贡献了个税收入的2/3,这意味着整个个税“大厦”主要是由中低收入者支撑起来的,高收入者只起到了添砖加瓦的作用。很显然,这与个税的调节功能是不符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中低收入者就不应该承担社会经济责任,而是指每个社会个体,尤其是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个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方法是不一样的,必须与其经济地位和财产状况相适应。也就是富人多纳税,中等收入者适当纳税,穷人享受公共福利,从而尽可能地推进社会公平向前发展。(徐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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