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只表示,应以中文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为准,对于化妆品本身的3码数字、字母含义以“不清楚”给予推托。事后,销售商在无法提供报关和完税证明、指定权威部门检测报告情况下,要求梁小姐自行到商检部门或者检测单位检测,以证明其产品是否过期。
据了解,国家有明确规定,进口化妆品要具备有中文标识、报关证明、完税证明及指定权威部门检测报告,才能在国内正规渠道上销售。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限期使用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如价格、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
退赔拿“试用装”抵货
两起对“伊丽莎伯雅顿”化妆品标识产生质疑的纠纷,却遭到不同的“理赔”的结局。
4月21日,经过多次辗转奔波、联系,黄岩的梁小姐终于从销售商处退回了购买化妆品款1509元,销售商也答应赔偿一倍等值的化妆品。没料到,当梁小姐来到台州代理商处时,该代理商处一接待小姐拿出一盒市场售价780元正装产品和一堆“试用装”雅顿化妆品,并声称价值已超过答应赔偿的金额。
至于周女士却没这样“幸运”,由于丢失购物小票,代理商先表示市场上“水货”充斥,不能确定是其产品。当周女士出示其在该商场购买化妆品刷卡记录后,代理商只好答应退货,但仍以“没有小票”为由拒绝赔偿。“在我联系退货过程中,不管是伊丽莎伯上海总部,还是台州代理商,或是销售商,他们一直对进口化妆品本身3码标记含义讳莫如深,不予明证。”
周女士究竟否能得到理赔?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