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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自曝内幕交易未套现损失近7亿


[  南方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0/5/19  ]    ★★★

  这一天价处罚应与检方认定黄光裕在中关村股票公告日的账面收益额3.06亿相关。不过,黄光裕受审时爆料,他在中关村股票上投入的10余亿资金赔掉了近七成。

  2007年8、9月间,黄光裕调集10余亿资金买入中关村股票,后中关村停牌数月间,A股暴跌。2008年5月7日,中关村复牌,重组信息对外披露。当天,黄光裕账面收益额3.06亿,但他没有在此时套现。黄光裕受审时说,他当时想“长期投资”。

  可事实上,中关村从复牌第二天开始股价狂泻,黄光裕投入的10余亿巨资无法获利出局。按照黄光裕当庭陈述,他真正抛卖中关村股票是在2008年8、9月间,当时黄光裕惊悉证监会正在调查他操控的股票账户,此时中关村股价已被“腰斩”,黄光裕仍斩仓出局,到案发时尚未抛售干净。他自己说,买卖中关村股票“只收回了不到35%的资金”。对此事实,控方未提出异议。

  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黄光裕案判决生效、罚金到位后,因在2007年4-9月间买卖中关村股票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向黄光裕等人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分析

  拿什么交10亿罚没?卖房可能大于卖股票

  根据2009年报股权结构,黄光裕夫妇通过四个公司控制33.98%、51亿多股股份。有分析师表示,即使有所减持,目前股价是2.3元左右,假设减持5亿股,涉及资金达到10亿左右,占总股本比例也就3%左右,这也不足以动摇其大股东地位,影响力仍然巨大。

  其他分析师也多认为,目前判罚的罚金并不是很高,而且黄光裕在缴交罚金时如果现金不足,也会首先选择出售更容易变现的房地产资产,相信不会抛售国美股票。

  黄光裕三宗罪

  内幕交易罪

  案情: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

  辩方:黄光裕没有获利套现,不符合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短炒的特征,他买中关村股票是想长期持有,不是内幕交易。

  控方:只要内幕人在股票价格敏感期交易了股票,就属于内幕交易,除非有反证。内幕交易罪不以结果论,获利并非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惟一要件,成交额达到50万即可追诉。

  法院判决:黄光裕身为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之前买入相关股票,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9年,罚金6亿元;杜鹃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亿元;许钟民有期徒刑3年,罚金1亿元。

  非法经营罪

  案情: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兑换港币8 .22亿余元。

  辩方:黄光裕只知在境内以人民币还赌债,不知换汇之事,即使黄光裕明知换汇,他是换汇自用,而非经营倒卖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控方:只要在国家指定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达到20万美元的追诉标准,就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法院判决: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

  单位行贿罪

  案情: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该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辩方:黄光裕请求警方办案“不产生负面影响”是正当的,送钱是对相怀珠保护企业利益表示感谢,不符合单位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

  控方:黄光裕通过私下约请、拉拢感情的非正常渠道提出“保密”的要求,具有不正当性。黄光裕要求相怀珠在办案程序上违法提供帮助及打探税案案情,均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院判决:黄光裕为给国美公司、鹏房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国美公司、鹏房公司、黄光裕单位行贿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2年;许钟民有期徒刑1年;国美电器罚金500万;鹏润地产罚金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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