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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规定:网络或是电视购物将有“后悔权”


[  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10/5/12  ]    ★★★

        摘要: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怎么办?“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我感觉自己根本就没有任何的隐私可言。”在一家医院工作的刘先生因为车险快到期了,仅一周之内就接到了不下5个推销电话。

    刘先生告诉记者,这些推荐电话除了南京本地外,还有上海甚至北京的,令他感到意外的是,这些人几乎都能够准确地说出他的车险保单号码和保单到期时间,就连他的购车时间、车型和购车地点都了如指掌。这让刘先生吓出一身冷汗:这么隐私的资料,为何一个陌生人掌握得如此清楚。

    据了解,现实中,部分商家为了利益,还会将这些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而目前,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仍未完善,实施十多年的《消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相关的规定,《消法》最新修订稿新增,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

    此外,还有部分新订条款,包括开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随意搜身;收预付款要有第三方账户监管;垃圾信息不得再骚扰;赠品也有“三包期”等。

 

 

 

http://www.ppzw.com/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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