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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规定:网络或是电视购物将有“后悔权”

作者:     转贴自:成都商报    点击数:5180


    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怎么办?“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记者昨天从有关渠道了解到,已经颁布了16年的《消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相应的最新修订稿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非现场”购物将有“后悔权”

    喜欢户外运动的王先生,看见网上标注的一顶户外帐篷,只卖到商场一半的价格时,便出价在网上购买了一顶。谁知道当货送到的时候,他才发现这顶帐篷和商场内的存在诸多不一样,不少功能性拉链没有,而且面料摸着也很差劲。王先生于是要求商家能够退货,多次沟通后,卖家最终拿出的解决方案是让他付50元的邮费之后,才能办理退货手续。王先生说,这顶帐篷才花了100元,要是再付邮费的话,他觉得不划算,于是他就不再去追究了。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指出,现在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导致消费者发生“冲动式消费”,而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也让不少消费者在“摸不着”的情况下频频体会“很受伤”。

    对于《消法》最新修订稿新增的“后悔权”,周晖说,后悔权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由于推销员通过拜访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不免会夸大其辞,后悔权的建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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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我感觉自己根本就没有任何的隐私可言。”在一家医院工作的刘先生因为车险快到期了,仅一周之内就接到了不下5个推销电话。

    刘先生告诉记者,这些推荐电话除了南京本地外,还有上海甚至北京的,令他感到意外的是,这些人几乎都能够准确地说出他的车险保单号码和保单到期时间,就连他的购车时间、车型和购车地点都了如指掌。这让刘先生吓出一身冷汗:这么隐私的资料,为何一个陌生人掌握得如此清楚。

    据了解,现实中,部分商家为了利益,还会将这些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而目前,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仍未完善,实施十多年的《消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相关的规定,《消法》最新修订稿新增,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

    此外,还有部分新订条款,包括开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随意搜身;收预付款要有第三方账户监管;垃圾信息不得再骚扰;赠品也有“三包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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