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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跟”专利起纷争意尔康鞋业被诉侵权


[  呼和浩特日报    更新时间:2010/4/28  ]     ★★★


    【环球鞋网】“一体式勾心鞋跟”专利权的所有人张镇认为浙江省意尔康鞋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销的女式皮鞋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一纸诉状将皮鞋生产公司和销售该产品的商场告上了法庭。4月2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称“一体式勾心鞋跟”被侵权原告张镇称,他的专利技术说明书的独立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一体式勾心鞋跟是由勾心片和鞋跟立柱组成。”由此确定,该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就是勾心片和鞋跟立柱。任何具备勾心片和鞋跟立柱的这两个必备技术特征的技术结构均属于“一体式勾心鞋跟”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是以焊接或者是折弯的形式完成了这个技术结构。根据同等技术替换的判断侵权原则分析,虽然被告在侵权产品中使用了折弯的方法完成了这个结构。但是这种合并步骤的侵权方法并不是新鲜的,而且是一种典型的等同替换的行为。因为其整体技术结构、技术特征以及其功能与作用与本专利技术的特征、功能、作用相比并未改变。

    原告8年钻研获得专利权58岁的张镇是包头市人,经过8年多的精心钻研,发明了这款“一体式勾心鞋跟”,国内外多家需求方在与他进行合作开发推广,但在此过程中却莫名其妙地终止。张镇在法庭上指着摆放着的一双女式高跟鞋说,这就是被告侵权行为的见证。

    女士以前穿的高跟鞋,都是由一根钢条与鞋跟钉在一起,这样鞋的稳定性相对不好,鞋底容易断裂,而且让人走起来不舒服。于是张镇经过精心钻研,发明了一款“一体式勾心鞋跟”并获得了国家专利。这样的鞋相对穿起来比较舒服,而且走路比较稳,相对也比较结实。一次偶然的机会,张镇发现呼市海亮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由浙江省意尔康鞋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并经销的“意尔康”式女士皮鞋,使用了“一体式勾心鞋跟”结构。张镇觉得他们在没有经自己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使用他的专利技术,侵害了他的专利权,于是一纸诉状,将生产厂家和销售该产品的商场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张镇称:“我辛勤研究的专利,曾经耗费了大量的经历与经费,它改变了百年以来国内外技术领域的传统生产方法与概念,创造出了最新颖的技术设计原则和理论基础。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后,它既是一项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又是一项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

    在庭审现场,张镇拿出了一款浙江省意尔康鞋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棕色女士皮鞋,通过实物对比,向法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张镇认为被告的侵权产品与其本人专利技术共存在9点相同之处,也就是说,被告侵权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他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庭审中意尔康鞋业否认侵权庭审法官当庭指出,本案焦点在于原告所指的侵权物是否在权利保护范围内,两被告是否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索要经济赔偿是否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呼市海亮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认为,呼市海亮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意尔康鞋业的销售主体,是商场的经营者,并不是产品的销售者。意尔康鞋业集团已经和他人签订了特许专卖店授权书,允许他人在商场租售场地销售。海亮百货与该专卖店只是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关系。而作为第二被告的浙江省意尔康鞋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该公司在生产原告所谓的侵权物的时候,公司委托扬州的一个公司生产,扬州的公司又委托山东的制造商给制造的,当时用的是另外一专利技术,并当庭出具了相关证据。

    原告提出索赔35.5万元“被告为了获取个人利益擅自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实施侵犯本专利权的行为,起到了恶劣的侵权导向与示范作用,致使本人专利技术的依法应用推广与开发秩序受到破坏,导致国内外多家需求方在与本人进行合作开发推广的过程中莫名其妙地终止合作。直到今天才知晓,是因为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造成合作方误认为本人已经将专利权许可他人,所以放弃了合作。使本人的信誉、尊严、人格受到损毁,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也造成国内外投资者对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抱有极大的怀疑与偏见。”张镇说。

    在张镇的民事起诉书上,记者看到,被告呼市海亮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大规模地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不能免除责任,要求赔偿侵权违法收入2万元。而被告浙江省意尔康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主要侵权人,依法赔偿侵权收益30万元,对专利人造成的精神伤害补偿2万元,其他一切杂费合计两被告合并赔偿35.5万元。

    据悉,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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