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7日,唐先生和妻子李女士从重庆来到成都,当晚与成都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当天23时许,李女士先离开,用自己的身份证到王府井商务公寓办理了住宿登记,入住一个单人间。唐先生与朋友喝酒至次日凌晨,最后由朋友送到王府井公寓,在服务员帮助下进入房间。次日早晨,唐先生被发现身着睡衣躺在5楼餐厅地上,已经死亡。李女士闻讯赶来,悲痛欲绝,但丈夫为何坠楼,她也不清楚。警方证实唐系高楼坠下身亡。
悲剧发生后,李女士认为,丈夫坠楼身亡与所住房间面积狭小、房间布局上存在严重缺陷、公寓方却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等因素有关。在多次就赔偿问题与公寓方协商未果后,李和女儿一起将王府井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21万余元。锦江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王府井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唐的家人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通过现场勘验,事发房间在布局上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王府井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唐先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准确识别危险状态和避免危险发生的能力,因其坠楼前大量饮酒,上述能力极大降低,从而直接导致坠楼死亡。而李女士与丈夫同住一室,明知丈夫饮酒至深夜方才回到房间,在这种情况下,李对酒后的丈夫负有特定义务,而丈夫坠楼,李女士全然不知,应属于对其夫疏于照顾、防范,亦应该承担过错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死者方面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坠楼后果负有主要责任。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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