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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困KODA产品案,荷兰银行或淡出中国内地


[  时代周报    更新时间:2010/4/15  ]    ★★★

        荷兰银行震荡

        此案在上海未能如期开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荷银中国退回了送往的起诉书。

        事实上,荷兰银行正处于一场集团性震荡整合的关键过渡期。

        2010年4月1日,荷兰银行公告称,已正式完成从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的法律剥离,目前与富通银行同属荷兰政府控股,计划于今年下半年进行合并,合并后的银行被称为“荷兰银行”(以下简称“新荷银”)。

        这是3年前那桩银行业史上规模最大并购案的后续。2007年10月,苏格兰皇家银行联手富通银行、西班牙国际银行组成的RFS Holding财团收购了拥有186年历史的荷兰银行。

        但收购尚未收尾便遭遇了全球性金融危机。2008年10月,荷兰政府收购了富通银行所拥有的荷兰银行股份,并取代富通银行成为RFS Holding的股权持有者之一。

        此后RFS Holding对荷兰银行进行拆分:荷兰银行的荷兰本土业务、全球私人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荷兰银行的品牌等均归属荷兰政府所拥有的“新荷银”。

        而荷兰银行的国际批发业务、投行业务及亚太区零售及中小企业业务属于苏格兰皇家银行。

        荷银中国更名

        荷兰银行于1903年首次进入中国设立分行,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

        这次拆分整合后,荷兰银行在中国的业务(包括对公业务、零售银行业务以及中小企业银行业务)也将属于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

        荷银中国表示,在收购交割完成后,荷银中国的股权已全部属于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我们将在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后,将中国所有分支机构更名为‘苏格兰皇家银行’”。

        此外,荷兰银行在华另有一小块基金业务,即泰达荷银的外方股权,在划归富通银行后,又迫于监管要求,最终出售给加拿大保险商宏利金融。

        这意味着今后荷兰银行几乎完全失去了其原有在中国内地的业务终端—这家老牌银行的身影正从中国内地市场渐渐淡出。

        接收荷银中国的苏格兰皇家银行把在亚洲剩余的零售及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打包出售。荷银中国梵高理财是其中组成部分之一。

        梵高理财曾令荷兰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盛极一时,但近年关于梵高理财的理财纠纷时有见诸报端,且与KODA相似之处是,一些纠纷“涉嫌虚假营销和投资信息披露不充分”,这对其品牌声誉伤害很大,市场形象下跌。自2009年10月之后,荷银中国理财产品的发售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不仅如此,近两年来荷银中国连续发生“高层人事地震”,原高管架构遭到较大冲击,“震中”正是零售板块。

        2008年9月,原荷银中国行长暨执行总裁王洁凤被星展银行挖角,出任星展香港及中国内地零售银行业务总监。王洁凤曾被誉为中国入世后外资银行在华拓展消费银行业务的先锋人物,在她的带领下,荷银中国的梵高理财曾获中国媒体评选出的“2006年度外币理财产品最具创新奖”。

        2009年7月,原荷银中国董事长、荷银亚洲区副主席邱致中加盟巴克莱资本,就任后者亚太区副主席兼大中华区主席。担任荷银中国行长的李权,也是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区总裁。

        香港金管局介入调查

        荷兰银行集团性整合的变数使赖建平不得不更换送达地址。他在等待荷兰银行对立案作出反应—应诉或提异议。

        当下的荷银中国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从实质上说,其股权关系已与荷兰银行无甚关系了;但从工商登记上说,其仍是荷兰银行的子公司。

        与赖建平签署了KODA合约的荷银香港,其私人银行部分是属于“新荷银”所有。

        荷银中国强调,KODA业务是私人银行业务,而荷银中国并无开展此块业务;且“赖建平不是荷银中国的客户,其诉讼对象也不是荷银中国,我们不便发表评论”。

        对于案子未来的发展,赖建平表示,荷兰银行可以依法对上海一中院提出管辖异议。但他并不担心:“此案立案时,荷银中国在工商登记上仍是荷兰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可供扣押的财产—一旦立案确定管辖权,被告或其财产的变化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他解释说,此案是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诉法241条的规定,只要满足“侵权行为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任何一项,当地对应的人民法院便拥有管辖权。这与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所在地等都没有关系。

        香港金管局发言人在回应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雷曼兄弟倒闭至今,香港金管局一共接到1500宗非雷曼兄弟相关投资产品的投诉,“其中涉及累计股票期权的投诉个案中,来自中国内地的个案投诉人少于25%”。但该发言人并未提供KODA涉案金额规模。

        发言人表示,调查员将根据香港《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金管局在2007年5月7日向注册机构发出“有关从事财务策划及财富管理业务的持牌及注册人是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通告的要求,来判断银行及有关销售人员在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资料及风险披露。“调查员会因个别投资产品的性质及投诉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作出专业判断。”香港金管局发言人对时代周报表示。

        不过,金管局发言人也向本报承认,处理KODA投诉案依然存在难点。“难点包括没有录音或录影的面对面销售,缺乏销售过程的客观证据,而双方通常各执一词;投诉客户未能清楚回忆描述销售过程,或者口供前后矛盾等。”但他表示,虽然如此,金管局将尝试寻找其他证人、或从银行方面搜寻有否其他相关文件或记录(包括电脑记录)可以反映销售过程或证实部分口供、或搜寻其他环境证供等方法来面对上述困难。

        截至3月底,香港金管局已完成绝大部分雷曼兄弟相关投诉个案的调查工作,并调拨更多资源去处理前述案件的调查及跟进工作。

        时代周报记者多日联系荷银香港相关人士及荷兰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发言人进行采访。但直至截稿时,本报未获得相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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