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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酒店老板半降国旗,50米外镇政府称不知


[  中新网    更新时间:2010/4/3  ]    ★★★

        摘要:冯庙镇是宿州市灵璧县北部的一座小镇。近日,这个小镇发生一件事情:自3月28日起,小镇上一家酒店的门口的3面旗帜被降成半旗,其中一面是国旗——五星红旗。

 

   当事人

  我不知道是谁弄的

  昨天下午4时30分左右,记者再次路过“花园酒店”时,发现3根旗杆上的旗帜都已经不见了。

  据曹金龙介绍,他们接到记者的情况反映后,立即前去酒店查看,发现酒店外果然将国旗降为半旗。

  “私人住所连国旗都不能随便升挂,怎么能降半旗?”曹金龙表示,他们当即让严某将国旗取下,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他说,是降其他两面旗子的时候把国旗也降下来了,他可能是国旗意识比较淡薄吧。”曹金龙说道。

  昨晚7时20分左右,记者联系上了严某。严某说,他不知道降旗一事。

  在记者的追问下,严某又改口说,现在旗杆上没有旗帜,并声称“不知道是谁弄的。”随后就挂掉了电话。

  随后,记者再次拨通其电话,电话一直处于占线状态。

  律师

  此举触犯《国旗法》

  国旗被降成半旗是否涉嫌违法?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的郭爱律师。郭爱表示,如果严某是下半旗为其亡母志哀,虽然能看出其孝心可敬,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的《国旗法》。

  据郭爱介绍,根据《国旗法》规定,私人住宅地方不得升挂国旗。对于下半旗志哀,《国旗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而且《国旗法》第十八条更加明确地指出国旗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对于私自下半旗志哀,郭爱表示,国家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但是其行为本身的违法是毋庸置疑的。

  郭爱指出,出现私人下半旗志哀的情况,政府部门应立即前去制止并作出处理。(常国水)

  相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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