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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造假门再遭报料,08年财报被指也有漏洞


[  广州日报    更新时间:2010/3/2  ]    ★★★

  曾代表股民起诉五粮液偷税漏税的律师昨日向本报记者报料,长虹2008年年报披露存在漏洞,披露的成本、费用存在差异约155亿元,长虹2008年可能存在同时虚增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上百亿元。长虹回应,上市公司的公告都是经过监管机构审核的,内容真实完整。

  本报讯 (记者刘新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曾代表股民起诉五粮液偷税漏税的周爱文、杨建军律师昨日向本报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中指出,长虹2008年年报(合并)中披露的营业成本(2304652.63万元)、销售费用(298553.91万元)、管理费用(114800.62万元),计算得出三项合计为2718007.16万元,但通过年报披露的采购金额等信息分析计算,上述三项费用合计金额约为1166326.47万元,中间存在大约155亿元的差距。

  两位律师指出,这一是可能长虹2008年隐瞒约155亿元的利润,但可能性较小,另一种可能则是四川长虹2008年可能存在同时虚增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上百亿元。

  两位律师还透露,长虹2008年年报披露的信息中存在一些差错。在长虹2008年年报中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他们发现,长虹当年购买商品同类交易额均达700~800亿元,但长虹2008年年报披露的营业成本仅为230亿元,实际的金额可能在70~80亿元之间,这应该是年报披露的比重数据可能出现差错,多了一位小数点,导致结果出现10倍差异。

  记者连线

  长虹:不想再打口水战

  对于上述质疑,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昨日对本报回应指出,上市公司的公告都是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由相关监管机构审核后才作出,内容真实完整,不想作过多解释。他还表示,与这些质疑打来打去意义不大,不想再打口水战了。

  记者了解到,如果长虹财报真的存在漏洞,其行为有可能构成虚假记载。如果这样,长虹2009年的发行债券行为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发债行为要求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这将导致长虹面临行政和民事责任。周爱文、杨建军指出,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长虹有可能被处以3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则有权请求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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