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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用受贿款扶贫被终审宣


[ 苏静 许建石     更新时间:2005/8/3  ]    ★★★

  本报讯 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涉嫌受贿一案日前终审判决。记者昨日从岳阳市中院获悉,该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的判决。

  此案因余斌在庭审中声称自己将一些所收受款项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且法院在判决中将此举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倍受关注。一时间,“受贿所得用于公务活动能否不作受贿数额认定”成为争议焦点。岳阳中院的判决,使此争议告一段落。

  余斌曾任临湘市城南乡党委书记,临湘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临湘市教育局长,临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据检察机关指控,余斌自2001年4月自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

  此案于2004年12月23日由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这22.5万元中,有9.5万元属于受贿,另10万元虽属朋友馈赠,但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其他款项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将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针对其提出的“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曾以教育局或市政府名义,将收受钱财中的15.47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的证据,一审判决书中认为,因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余斌提出其所受财物中用于公务部分不应认作受贿数额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而判处缓刑的理由是,君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余斌有自首情节,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积极退赃,有较强悔罪表现。

  一审判决后,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余斌也以“不应领刑”为由提出了上诉。

  2005年3月10日,岳阳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余斌承认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财物,但他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主观上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故意。

  记者昨日获悉,岳阳市中院于7月7日下达了“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已于7月26日将裁定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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