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1日,庄吉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第6组证据。
2009年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庄吉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已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投入市场的使用”为由,作出判决: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用决定。 连输两场行政和司法官司的庄吉不服一审判决,继续收集并提供新的、更有力的证据,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12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庄吉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新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庄吉在涉案的三年期间内销售了使用被申请撤销商标的服装商品,由此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8791891号“GEORGE庄吉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这场长达7年之久的国际商标纠纷案终于结案。
庄吉胜诉带来的思考
庄吉集团总裁吴邦东说,我们的对手是世界级强大的公司,其委托的律师班子也是非常强大。打赢这场官司,教训和启示十分深刻。
启示一:中国民营企业要增强保护品牌的意识。
吴邦东说,我们在前5轮的官司中,虽然提供了6组证据,但行政仲裁终审机构和一审法院结果还是不予认定。在法院的终审阶段,我们不惜代价找带此商标的旧服装,以证明被申请注销的商标实际一直在使用。为此,我们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新证据,将此与前6组证据形成了完整有力的证据链。同时向法院申述,我们之所以在二审阶段才找到旧服装是因为2003年全国发生“非典”,当时取证难。这一观点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