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不服,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吿上法庭。
2005年3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属于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沃尔玛应当先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的起诉。
沃尔玛便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在此复审阶段,庄吉提交了5组有力的证据,以证明“GEORGE庄吉及图”商标在三年来确已实际使用。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庄吉集团的应诉答辩理由正确有效,对沃尔玛要求撤销“GEORGE庄吉及图”商标的申请不予支持。
一波未平,又起一波。沃尔玛公司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008年6月4日,该评审委员会以庄吉此前提交的5组证据不足以证明庄吉公司在那三年期间对被申请撤销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该商标应予撤销。由此作出了撤销“GEORGE庄吉及图”商标的复审决定。
至此,这场长达5年的行政官司最终划上了“庄吉败诉”的句号。庄吉集团不甘认输,又开始与沃尔玛打一场司法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