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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福利费纳入工资后个税起征点应调高


[  中国经济周刊    更新时间:2009/12/8  ]     ★★★

 

    “财税两部门应尽快统一标准”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感觉到,国税总局的税法规定是这样的,财政部规定又是那样的,而会计方面的规定跟财政、税务的规定又不一样,所以造成了缴纳税费的时候按这个文件执行,而工资管理那部分,可以按那个文件执行。我们也感觉有点乱。”北京某企业财务部主管李先生说。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指出,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规定要缴纳个税。

    但是,在“工资薪金总额”的界定上,国税函【2009】3号文却另有规定。

    国税总局今年1月4日出台的国税函【2009】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李先生向记者解释:“国税函【2009】3号文实际上是把什么是工资,什么是福利费明确得很清楚,也就是说,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对福利费专门设置账册,如果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的14%,就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关于个税的征收,由于目前相关的法规并没有完全理顺,这让企业的财务工作者很是头疼。

    “在国税总局没有出台明确法规细则时,我觉得目前还应该以国税函【2009】3号文来理解工资薪金的扣除问题。至于什么时候开始征税,按什么方式纳税,到时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新标准实施。” 张斌分析说。

    “新规对低工资、高福利纠偏”

    有分析认为,财政部的《通知》有利于抑制垄断企业员工过高的灰色收入。

    对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赞成,“此次重申补贴费用纳入工资总额,是对福利较多的企业做出的一个正确规划,尤其是对国企以及那些职工福利较多的企业。目前,这些企业或多或少存在着工资少发、福利多发的情况。如果从税法上不明确,对其他中低收入群体会造成不公平。”

    刘尚希还表示,目前我国个税征收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收入类别不同,依据税率也不尽相同,舆论认为加大了税率,其实是一个误解。

    尽管如专家所说福利费入税主要是针对大企业的高福利,但是因为企业中有相当大比例的国企与民企的职工福利并不高,如果将这部分企业职工也算入,其收入必然降低。这无异于在原本收入不高的这部分人身上又“扒了一层皮”。

    一方面是国家文件规定“补贴”必须纳入工资总额面临被征税,另一方面是增长过慢的个税起征点,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

    “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上调到3000元,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只有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在实施福利费计入工资总额时,才能使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受到抑制,同时又可以避免中低收入者实际收入水平下降。”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对《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

    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你要缴多少税?

    如果一名企业职工的月工资收入是3500元,交通、通讯两项福利费按每月800元计算,在福利费没有计入工资总额之前的月工资收入为3375元(免掉2000元起征点,按10%税率、速算扣除数25元计算,扣个税125元),再加上800元,每月净收入4175元;

    如果将每月800元的交通、通讯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总工资为4300元,免掉2000元起征点,余下的2300元按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元计算,需扣掉220元,这时员工月工资净收入4080元。前后月相差95元,全年相差1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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