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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6•30”特大醉驾肇事案开庭,张明宝悔过道歉


[  法制网    更新时间:2009/11/28  ]    ★★★

   张明宝深度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 检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 


   □方圆传真

  法制网记者 丁国锋

  备受关注的江苏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案今天上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明宝刑事责任,但未提出具体量刑意见。庭上,被告人、肇事司机张明宝几度抽泣悔过,连声向被害人家属说对不起。

  因为社会各界对案件的高度关注度,引起了国内几十家媒体到庭采访,使原本可容纳近百人的法庭旁听席显得十分拥挤,法院还为此添置了20多个临时座位。9点30分,审判长沈晓蓓宣布庭审开始。

  公诉人指控称,2009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张明宝在中午已经饮用白酒的情况下,继续邀集9人饮酒吃饭,前后共饮用白酒(包括杨梅酒)近800毫升、啤酒一瓶,随后在其已深度醉酒的情况下驾车从江宁区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在驶出137.5米后将1位行人撞倒。张明宝意识到发生撞击后并未停车,反而向左打方向穿越路中间双黄线逆行将两名路人撞伤。张明宝此时仍未采取制动措施,而是向右打方向继续加速行驶,在双黄线附近撞击一骑自行车女性致其身亡,回到正常行驶车道内在与路边汽车相擦后,连续撞倒5人、撞击多辆机动车,在其驾驶的别克汽车安全气囊弹开后,又继续行驶了437米才将车辆停下。随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6辆汽车受损共计54359元。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明宝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按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明宝对起诉书的指控未表示任何异议。

  在随后进行的质证阶段,主诉检察官罗琦向法庭先后出示了6组证据,进行了近1个半小时的质证,其间还对被告人已向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了111.038万元的情况予以了说明。被告人张明宝及辩护人均未持任何异议。

  在法庭辩论阶段,罗琦提出了3点意见:按照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相关解释,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正因为本罪所规定的行为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刑法为此设定了严厉的法定刑,以达到震慑犯罪、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辩护人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其本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故意,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以刑法第115条第2款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对此发表辩论意见认为:从张明宝离开酒店时和朋友道别、能正常发动汽车、撞人后打方向盘避让、安全气囊弹开后能自行停车并正常下车等情节及相关技术鉴定发现张明宝在连续驾车冲撞期间并未采取任何刹车制动措施,油门处于全开状态等证据,均可证明张明宝属于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如果其之前主观上有“希望”或“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则属于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有本质的区别。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张明宝流着眼泪说道:“我对自己的行为对文明和谐社会造成的损害、对被害人及家属造成的痛苦从内心深表惭愧和悔恨,我也告诫开车人以我为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其间他连说“对不起”。但旁听席上的几位被害人家属则控制不住情绪,反驳说“太迟了”,要求对其严惩。

  11点35分左右,审判长宣布鉴于本案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待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委会讨论后,择日公开宣判。

  法制网南京11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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