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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材料进海关特管区适用退税政策


[  海都网    更新时间:2009/10/14  ]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
 
  三部门明确,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进区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应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此外,三部门指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列名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而产品特性描述按海关规定仍在列名产品范围的,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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