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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工捡金案定性为侵占罪,检方取消公诉


[  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9/9/26  ]    ★★★

  核心提示:深圳检察机关将女工梁丽“捡”走旅客黄金一案定性为“侵占罪”。因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因此检察机关取消起诉。如果受害人不起诉梁丽,此案将到此为止,梁丽恢复自由;如果受害人起诉梁丽,梁丽罪名是否成立将由法院依法判决。如果侵占罪成立,梁丽有可能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华网深圳9月25日电 (记者吴俊、彭勇)记者25日从深圳市检察机关了解到,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黄金案25日审查终结,检察机关认为梁丽行为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对此案提起公诉。25日17时许,检察机关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并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时许,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王某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于当天下午前往梁丽家中,将这只纸箱追回,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经鉴定,纸箱内黄金首饰价值300万元。

  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名词解释: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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