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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国美苏宁大打“独销牌”有悖竞争原则


[  中国企业报    更新时间:2009/9/25  ]     ★★★

  黄金周商战尚未正式拉开帷幕,国美、苏宁“两只老虎”之间一场围绕“独销”的舆论攻坚战已经打响。9月18日,苏宁电器成为日立电视独销商的新闻,大量出现在全国各大主流媒体及网站上。几乎与此同时,一条《国内外十几家著名品牌 只选择国美销售平台》的新闻也出现在公众的视野。

  两大连锁巨头大打“独销牌”

  苏宁一方宣称,“9月17日下午消息 继惠而浦空调、热水器,伊莱克斯洗衣机等合资品牌与苏宁进行独家承销合作之后,近日,又一合资品牌日立彩电也与苏宁电器签署了独销合作协议,宣布将在‘十一’前从苏宁电器以外其他所有连锁量贩渠道撤场,后期所有的彩电产品均将只在苏宁电器和部分百货、专卖店渠道进行出样和销售。”(来源:苏宁电器官方网站)

  国美一方则宣称:“2009年国庆前夕,国美联合永乐、大中、三联举行180亿元大单采购招标会,让人感到惊讶的不仅是这次采购规模之大,而且发现有十几个国内外著名家电品牌在家电连锁渠道的平台上只选择与国美集团独家合作。这其中有海尔小家电、TCL空调、伊莱克斯空调、厦华彩电、三洋彩电、法罗力热水器、CANDY洗衣机、BEKO冰箱以及樱花、能率、普田等厨卫产品……”(来源:国美电器官方网站)

  面对金融危机洗礼,首尝门店扩张速度放缓、关店潮袭来、业绩增长放缓以及可比门店销售下滑“败绩”的两大巨头,直至“独销”战出现以前,达成默契似得“相安无事,平静异常”。但是,在同业新兴渠道扬州汇银、浙江百诚电器、大商电器等以及网购、综合商超、电视购物、制造商自建渠道等异业竞争渠道,发展势头迅猛、步步紧逼的情况下,两大巨头终于“不约而同”的祭起了“独销”的法宝。

  与此同时,五星电器官方网站则显示,继百思买自有品牌(PB)影雅INSIGNIA“五一”期间在五星电器20家门店独家上市销售取得不错的成绩后,影雅将在今年国庆前再进入五星80家门店出样销售。届时,五星电器将有100家门店独家销售素有“绿色家电”之称的影雅液晶电视。销售区域则囊括了五星电器旗下南京、无锡、杭州、河南、四川以及云南等14个分部。

  独销是把“双刃剑”

  业内人士指出,同样是独销,却有着根本意义的区别。影雅(INSIGNIA)作为百思买旗下数十个PB品牌之一,影雅液晶电视是百思买通过PB方式委托生产的自主品牌产品,并由于系美国首批全系列通过“能源之星(Energy Star)液晶电视品牌,而获得“绿色家电”美誉。但是,日立、惠而浦、樱花、厦华、三洋、能率等则是市场公众品牌。无论是从其历史渊源还是未来发展方面,独销这种将其他渠道排除在外,严重影响消费者选择便利权的分销模式,均有待于矫正。

  毋庸置疑,“独销”已经成为国美、苏宁所宣称的商品差异化营销战略的一部分。同时,由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因素,“独销”商品显然具备相当可观的差别利润。但是,独销模式的硬伤则在于无论交易双方作何解释,均无法免除涉嫌违反《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反垄断法》等相关法规,公平竞争准则的嫌疑。尽管,国美、苏宁是否采取强制性手段胁迫供应商不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有待于监管部门进一步认定。但是,却已经构成了“限制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的事实。

  该人士认为,国美、苏宁与上述公众品牌签订排他性独销协议,显然涉嫌违反上述条款。即便是供应商一方出于自愿或主动提出独销动议,仍需相关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向社会公众及其他有意愿销售“独销”品牌商品的分销商依法作出合理解释。

  因此,独销作为一种“排他性”限制竞争的封闭式分销策略,无论是交易双方共同要约还是单方面强制约束,既难免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之嫌,又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之开放性公平竞争准则。

  最后,该人士呼吁国美、苏宁双方,“独销”这把双刃剑并不是锋利无比、无坚不摧。作为家电零售行业领导企业,率先摒弃恶性竞争的陋习,引导市场走上一条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才是真正的“英雄本色”;才能够在引领行业发展的同时,使自己迈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百年老店”之路。

  2006年11月15日,正式实施的《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二款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另一方面,去年8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由于新兴业态和异业零售商对家电、消费电子市场的分割,国美、苏宁两巨头尽管尚未构成市场垄断的事实,但是,有关两者具备相当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渠道霸权的议论从未间断。《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则明确规定了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的三种情形: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七条则进一步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七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解释。第十八条、十九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推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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