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正在全国范围内上演的“查税风暴”,却因地方政府的执行力而变得有些“五花八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文件,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提出的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六大税种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此后,便传出南京市地税部门表示对单位发放月饼等实物也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消息。今天上午,记者以普通市民的身份致电本市“12366”财税咨询服务热线,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从法律角度看,南京市地税部门的这一解释无疑义;具体操作上,单位发放的月饼应以等值的价格计入当月工资一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规定:单位发放任何实物应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文件,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提出的涉及六大税种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原因是,正在进行的“查税风暴”中,因部分税收政策文件的可执行性不强,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争议。根据税务总局最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等,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据南京当地媒体报道,中秋将至,不少单位把月饼当作福利发给员工。面对“企业发放月饼及代用券等中秋物品给员工应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咨询,南京市地税部门表示,单位发放月饼等任何实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为此,南京市地税部门相关人士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而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企业在发放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给员工时,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