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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请慎用D/P六十天付款方式


[  胶东律师在线    更新时间:2005/1/18  ]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付款是采用得最多的一种付款方式。因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属于一种银行信用,即:只要出口公司交给银行议付的出口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付款银行就要向出口公司支付货款。如果出口公司交给银行议付的出口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付款银行则予以拒付。银行处于较为公正的立场,不受进出口任何一方左右。相比之下,D/P付款(即:付款交单)、D/A付款(即:承兑交单)等付款方式采用得较少。主要由于这两种付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进口商能否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也取决于出口商的信用。对于信用好的进口商,一般不会出现不付货款的现象,遇到信用差的进口商,常常发生拖欠或拒付货款现象。因此,这两种付款方式多用于信誉比较好的进出口商。

  上述D/P付款和D/A付款方式,通常都是出口方按照销售合同装运货物后,将出口装运单据交由银行向进口方托收货款。在D/P付款情况下,进口方须先行支付货款,才能从托收银行取得装运单据,以此向承运人办理提货手续。在D/A付款情况下,进口方只要签字承兑,确认在一定期限(如:30天、45天、60天等)内支付货款,就可从托收银行取走出口装运单据,以此向承运人办理提货手续。由此可见,在D/P付款方式下,进口方取得出口装运单据是以支付货款为前提,而D/A付款方式下,进口方取得出口装运单据是以签字承兑为前提。

  近年来,国内多家公司投诉反映,他们对印度出口后收不到货款。这些公司在对印贸易中采用的是D/P60天付款方式。有的公司称,印度进口商到期以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后无人提货,产生大量仓储费、港口费以及罚款等。无奈之下,通过银行向印度银行追要托收单据。虽然该公司最终收到了印度银行退回的托收单据,但是不久,该公司也收到了货物因在港口滞留时间过长,已被港口拍卖的消息。有的公司称印度进口商到期不付款,不提货,致使货物到达印度港口后长期压港,产生高额的费用,只能眼看货物因压港时间过长被印度港口拍卖,造成货款两空。还有的公司称印度托收银行把D/P60天当作D/A60天对待,在未收到货款情况下就把装运单据交给了印度进口商。虽然付款期限早已过去,但仍未收到任何货款。

  印度港口规定,凡是进口货物,到港后三个月无人提货,港口只需获得进口方认可,无需征得出口方同意,即可将货物拍卖。印方规定,如果办理货物退运手续,出口方代理可以凭进口商(提单上的收货人)出具的无异议证明信(NO OBJECTION CERTIFICATE)去海关办理退运手续。虽然货物可以退运,听起来退货手续也并不复杂,但是真正办起来并非容易。如果进口商不出具无异议证明信,退运手续则难以办成。印度索贿受贿严重,办事效率低,如果某个环节注意不到,就会影响退运手续的办理。

  印度进出口商中以小企业居多,如:家族公司、合伙公司等。其中不少是中间商,以收受代理费为主,贸易作法很不规范。例如:凭订单订货,而不是签订销售合同。不愿照章纳税,而是想尽办法偷逃关税。利用各种手段欺骗国外商家等屡见不鲜。印度法律可以算得上是健全,但是在印度打官司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才能结案。因此,在印度以司法手段解决贸易纠纷并非明智的选择。

出口货物如何进行合理避税慧聪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的最新规定,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概而言之,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所以如何合理地确定成交价格可以说是本环节避税的重心所在。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这一点当您的运费成本在价格中所占比重铰大时,尤显重要。

  此外,如果您的公司在商品成交价格以外,还存在着支付给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那么在您的申报表上应该单独列明,加以确认反映。也许您认为这是多此一举,事实上,当您多交税的时候,海关人员也许在嘲笑您的"不智"。因为税法明确地告诉我们,该项佣金应予扣除。如单独列明的,可不予以扣除。

  注意千万不能把完税价格的避税方法片面地理解为降低申报价格。如果您为了少缴关税而一味降低申报价格的话,那么您的行为将不再是避税,而是违法的偷税。海关对此区别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的,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当于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的差额保证金后,由海关放行货物,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对有确凿证据属低报价格逃、套外汇的,用外汇管理部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由海关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经海关调查构成隐瞒价格行为的,海关可将货物予以扣留,不准出口,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可见必须正确地看待、理解避税,否则很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以上讲的是您作为纳税人,在申报成交价格时,所必须知道的一些税法知识。准确全面地把握这些要点可以使您尽可能地不多缴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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