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元及其妻子李敏杰听判
正义网内蒙古8月21日讯(记者王冬梅 通讯员沈静芳) 8月21日上午,原赤峰市委副书记、赤峰市市长徐国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徐国元的妻子李敏杰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徐国元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敏杰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徐国元受贿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该案今年7月1日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27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机关认为,2002年至2007年间,徐国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赤峰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李敏杰接受他人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258.1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2006年6月纪检监察机关开始对其收受别墅一事进行初核后,仍大肆收受他人款物,情节特别严重。徐国元归案前,其家庭尚有人民币共计1410.6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李敏杰伙同徐国元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敏杰明知徐国元收受的部分款物系犯罪所得,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在其授意下,积极进行或转移存放、或投资入股、或编造虚假理由与他人串通等,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法院同时认定,徐国元、李敏杰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分别有自首、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当庭宣判后,徐国元表示是否上诉,庭后要加以考虑,李敏杰则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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