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本月,《老板周刊》报道了人事主管未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最后双方协商,以企业支付其3个月工资告终。有不少企业界朋友问:如果人事主管存在主观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企业还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吗?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一个模拟案例:
小陈是泉州某企业的人事主管,从2008年8月1日到2009年8月4日在企业工作,每月工资3200元。在他的负责下,公司一线员工全部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小陈自己却故意没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最近,因为企业“以专业知识欠佳”为由解聘了小陈,于是小陈向劳动部门投诉,向企业索赔工作时间11个月的双倍工资和未提早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就解聘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对此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九成人支持企业“不支付双倍工资”
对此话题,记者在大泉州人力资源QQ群内做了内部调查,调查显示,九成以上职业经理人支持企业“不支付双倍工资”。宇源轻工有限公司人力行政刘经理说,小陈负责了一线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却偏偏把自己的劳动合同“疏忽”了。签订劳动合同是他的工作职责,他明知《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怎样的不利后果,却故意不和企业签订合同,这叫“知法犯法”,因此,他应该为自己的故意“疏忽”埋单。
北京汇京投资集团人力资源经理林勇鹏也表示,现在不少人事经理存在着侥幸和投机心理,故意不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便日后跳槽时能全身而退,还能够以双倍工资作为和企业谈判的砝码,这本身就是缺乏职业道德的表现,因此,坚决不能支持其要求双倍工资的做法。
另有一些人士认为,企业还是应该负主要责任。福建省金鹿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余昀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更多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合同,法律上最终追究的是企业的责任,而不是个人责任。劳动合同应当是企业主动与求职者签订的,如果企业没有这种意愿与求职者签订,求职者主动也没用;如果企业要求劳动者签,劳动者故意不签,那么对此人,企业一开始就不得录用。既然录用了,企业就应该为此负责。“这只能说明企业的管理有漏洞,让一些职业道德欠佳的人钻了空子,企业应该引以为戒。”
流程体系和监管机制有待规范化
劳动合同一事虽小,但却影响着企业良性用工。虽然上述案例大家说法各异,也没有标准答案,但是双方都有一点共识:“企业非常有必要建立规范化的流程体系和监管机制。”
为了规避这一情况,比阳轻工有限公司颇有心得。据了解,公司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直接和人力行政部签订,而经理级以上高管则直接和老板签订。“一般情况,高管都会给老板面子的。如果有人故意不签订,则企业会让他写下字据‘我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 比阳人力行政资源经理兰志春表示。
据悉,目前多数企业采取类似比阳的做法。“其实,目前多数劳动合同纠纷,都是因为泉州老板不懂法,或者不重视法造成的。”经理人(香港)国际管理顾问机构顾问师罗清锋分析说,最重要的是,老板自身要有法律意识,要知法懂法,这不但是为员工提供基本的权益保障的需要,也是保护自身的需要;其次,规范的流程和制度对企业很重要,建议采取层层把关的做法,如一线员工的合同签订由人事主管负责,主管、经理级别的劳动合同由总监负责,而总监、副总级别的高层,由老板或者总经理直接负责,这样环环把关和监督,就没人会钻空子。
当然,对于中小企业,如果一时还没办法建立规范的流程和制度,企业可重点监管核心价值人员,由老板或者总经理直接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并定期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管和督查。“核心价值人员掌握了公司绝大部分资源,对他们监管到位,一般不会出问题。”罗清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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