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不应变为“限制”
似乎也是意识到了监管缺失的问题,今年7月初,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检查管理的意见》,要求北京市范围内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家住外地的网店店主王先生听到这个消息,不禁眉头一皱:北京要这样了,全国是不是都要如此呢?真是这样的话,自己在淘宝上的网店还要不要继续开下去呢?“网店最多是给我带来一些工作外的‘零花钱’,要是必须去工商局排队的话,那我还是不要‘零花钱’了。”
据介绍,此次规定主要针对个人对个人的网络交易模式,因为厂家对个人式的网络交易,必须经过工商注册。但据记者了解,个人对个人式的网络交易却在网络1100亿元的零售额中占大部分。
“个人网店能够存在并得以发展,得益于其方便、灵活、成本低等特点,假如将这些特点限制住,必然对个人网店的存在和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荆林波说,“我个人认为,对网络消费监督管理的根本目的应在于使其更加健康良好地发展,如果监管的后果是限制了发展,那么这种监管的存在是否还有意义?”
荆教授认为,政府进行监管的尝试是一项值得赞许的行动,但监管政策不能以粗暴的方式进行,否则,便违背了监管的初衷。
对此,赵京桥补充道,政策尝试切忌以“生搬硬套”入手,“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A地网络消费者投诉,产品的生产商在B地,产品的经销者在C地,按照现实消费中的维权途径,他应当找相关部门投诉,那么,这位消费者该向哪一地的部门投诉呢?哪一地的部门有权受理?哪一地的部门作出来的判断,才是有法律效力的?此外,向哪个部门投诉,似乎也是个问题。”
“网络消费看似便捷,但实际上牵扯的环节比现实消费更多、更杂,权责更不明确。假如把现实消费中的监管方式挪到网络消费监管中的话,那么,不是监管体系把网络消费管得毫无活力,就是网络交易想方设法绕开监管体系。”荆教授意味深长地说,“不能新瓶装旧酒啊。”
“这样分析完,时下的问题就好解释多了。纠纷源于不规范,不规范源于少监管,少监管源于缺政策,缺政策源于没法律。”荆教授分析说,随着网络交易不断发展,其本身的自律功能也已被带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如淘宝网7月末开始进行的诚信自查行动,就清除了许多“假好评”。
“但事实证明,仅靠网络销售平台、网络商家的自律行为,很难完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一部电子商务法的确立,势在必行。”荆教授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