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观点
联通不应该推卸责任
身处北京的知名电信观察家项立刚就案件评论说,中国联通作为电信运营商,应该很清楚,“随时随地”的覆盖只是不可达到的理想状态,真正做到几乎不可能,“比如在沟渠里,雪原上,很难覆盖到”。项立刚认为,既然广州联通明知从技术上“随时随地”根本是不肯能做到的,还对普通消费者这样宣传,结果自然就是无法自圆其说。普通用户是不了解技术的,因此当看到宣传后信以为真,并不是用户的错误。因此,广州联通需要道歉。
项立刚认为,广州联通涉嫌虚假宣传案件要为运营商敲响警钟,因为广告是正式发布的信息,与两个人之间聊天不同。既然是正式发布的信息,就应该以负责任的态度去对待每一句话。“如果明知做不到,那就应该尊重事实,不应该作出夸大的宣传。而且,即使这些宣传单张不是来自于广州联通营业厅,而仅仅是来自于其代理商,广州联通也有监管的责任。推卸责任是不应该的,打广告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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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联通要拖电信“落水”?
由于案件发生期间跨越了电信业大重组,CDMA已由中国联通交割给中国电信运营,这加大了案件复杂性。广州联通认为,在2008年11月后案涉业务已移交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广州联通自该月起没有收取案涉宽带业务的相关服务费,一审法院要求广州联通返还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的相关服务费不合理。即使广州联通因网络质量问题而需返还相关服务费,其责任范围也仅限于2008年5月至2008年10月。2008年11月起产生的赔偿,应由接手CDMA网络的中国电信承担。
不过陈先生则认为广州联通这一理由混淆视听。他表示,广州联通因虚假广告宣传欺诈了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广大消费者,联通理应为其虚假广告宣传承担责任。虽然案涉宽带业务转移给中国电信,但联通虚假广告宣传应承担的责任却不能转由中国电信承担。
争论焦点
“信号深度覆盖不足”
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建设不足?
广州联通始终认为,某些地方无法上网与“随时随地”不矛盾。广州联通认为,无线宽带原理与手机相同,因此“被上诉人(陈先生)要求我方(联通)保证其住所的无线网络稳定、快速,则等同于移动电话用户要求我方保证某地点的移动电话通话质量持续良好,显然毫无道理和依据的。这一要求已大大超出了电信网络提供商的服务范围,受现金的技术所限,也绝不可能保证本地每个地点的移动信号质量均能良好和稳定。”
广州联通认为,双方签订的《通信服务协议条款》明确约定,联通提供的网络服务的范围,仅限于“现有的”“技术条件”和“现有的网络覆盖范围”。因此,被上诉人要求将案涉宽带网络覆盖至某一地点的请求,完全超出了双方约定,陈先生的诉讼行为是无理缠讼。
对于联通的说法,陈先生完全无法接受。陈先生认为,广州联通的说法完全与联通广告所宣传的“掌中宽带 随时随地极速上网”的宣传互相矛盾,说明联通广告所宣传的“掌中宽带 随时随地极速上网”是不真实、不可能的,广州联通的实际已经确认联通的广告是虚假的,是对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欺诈。
陈先生认为,他是基于联通“掌中宽带 随时随地极速上网”的宣传而办理掌中宽带业务,完全有理由相信“现有的”“技术条件”和“现有的”“网络覆盖范围”完全能够实现随时随地极速上网,当陈先生发现联通的掌中宽带不能随时随地极速上网时提起诉讼,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陈先生向记者表示,经过自学,他明白到“信号深度覆盖不足”的根本原因不是技术,而完全是联通的掌中宽带网络建设投入不足、基站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网络覆盖深度要求所致。 广州联通将网络建设投入不足造成的“信号深度覆盖不足”问题归咎于受现有技术所限,完全是混淆是非,妄图忽悠广大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