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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诉宗庆后私设非合资公司一案再遭驳回


[ 龙 丽 南方网    更新时间:2009/7/17  ]    ★★★

  7月16日,据知情人士透露,6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达能集团子公司——米恩(Myen pte .ltd)起诉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的诉讼请求。

  “达娃之争”已经持续了三年。

  2007年10月10日,米恩以宗庆后“私设”14家非合资公司,对达娃合资公司之一的红安娃哈哈天然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安娃哈哈”)构成同业竞争、造成损失为由,在武汉中院起诉宗庆后。并要求宗庆后对红安娃哈哈赔偿110万元,并要求宗庆后立即停止担任与红安娃哈哈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公司董事长职务,转让其所持有的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公司股份。

  此案焦点在于涉案的14家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米恩方面认为,这14家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宗庆后担任这些公司的董事长,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宗庆后在答辩中称,达能和娃哈哈在合资期间,形成了以合资的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为主导的统一营销体系。非合资公司作为“合资公司的代加工厂”,并纳入以保健食品公司为主导的统一营销体系,由保健食品公司向合资、非合资公司下达生产任务,提供生产原辅材料、回购非合资公司的产品。

  对此,法院认为,由于存在保健食品公司主导的统一营销体系,包括红安娃哈哈在内的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之间同业竞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所以双方不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关系。

  米恩方面还认为,宗庆后利用在合资公司的任职便利,为14家非合资公司谋取交易机会,导致红安娃哈哈交易机会丧失。

  作为第三人的红安娃哈哈表示,“生产经营计划持续满负荷状态”。据悉,达娃合资公司副董事长范易谋在一份致宗庆后的传真文件中也表示:“2006年度,包括红安公司在内的合资公司取得了强劲的销售增长”。

  但是法院认为,米恩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哪些机会应属于红安娃哈哈,哪些机会被14家非合资公司企业所掠夺。在统一的营销体系安排下,这一交易模式具有较强的计划性,所以无论是合资性质的公司还是包括红安娃哈哈在内的合资公司、非合资公司均居于生产加工厂的地位,无法自行取得单独的交易机会。

  据此,武汉中院的一审判决认为米恩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全部驳回。判决书还指出,宗庆后担任14家非合资公司董事长,并未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未损害红安公司的利益及外方股东米恩公司的合法权益。

  “这类案件已经有很多。”达能方面的发言人褚文说,这些案件均不涉及达能与宗庆后纠纷的核心问题。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到底是谁来代表第三人。“宗庆后实际上控制着第三人即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公章。”

  在此轮诉讼之前,作为“达娃之争”焦点之一的“娃哈哈”商标权归属案,也已落下帷幕。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5月21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的申请,裁定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

  而最受关注的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的最后结果也将在近期揭晓。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表示,诉讼期间,不方便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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