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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从真正的源头上遏制“酒后驾车”


[ 童亦劲 大河网    更新时间:2009/7/6  ]     ★★★


  7月3日早晨,南京龙蟠中路太平门处,一辆红色私家车在斯亚花园前斑马线将4行人撞飞,其中有早读的初中学生!路上带血的书包文具洒了一地,据目击者称,有位学生被撞落地后喊了声“妈妈”,就不动了,现场情况极为惨烈。 (引自南方都市报)

  江宁“6-30”惨案还历历在目,这么大的惊天惨祸带来的教训仍有人漠视不禁使人愤慨。据报道称,肇事的青年男子觉得自己平时酒量不错,虽然先洋酒再啤酒,虽然从前晚10点喝到昨晨7点,但自己仍旧可以拍胸脯保证开车“肯定不会出事”。但悲剧还是发生了。联系到“6-30”惨案后南京市警方集中开展的百日专项行动,面对在短短2天时间内就查获酒后驾驶行为297起的“丰硕战果”,不禁使人发出疑问:究竟是什么原因令醉驾者能如此无所顾忌,一而再再而三的开着“醉醺醺”的车子狂飙呢?

  无疑,“醉酒驾驶”违法成本的过低是导致酒后驾车肇事的最主要原因。且先看看我国法律是怎样处罚酒后驾车的,其中《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12分。相信这样处罚对于酒后驾车者来说并不算太高吧?而就笔者对日常生活的观察而言,这么轻的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也很难执行到位。

  酒后驾车不出事还好,就算真的出事,司机们还是会有办法。其中“杀手锏”就是“私了”即和解。不错,有的交通肇事案如果赔偿到位的话会判缓刑,同时这也就意味着这种做法无疑对有钱人是有利的。怪不得有人要发出妄言“不就是赔钱嘛,他(张明宝)有的是钱”。在民事赔偿到位的同时,我们是不是不要放松刑事惩罚对人的震慑力呢?相信这也是对酒后驾车的最有效的震慑。

  看到海外的一些国家对于酒后驾车的严惩,笔者不禁要感言:我们国家对于“肇事者”过于“仁慈”了。新加坡立法规定只要酒后驾驶(不一定醉酒)就处半年以下的拘禁,并处罚金1000至5000新元;美国对于有醉酒记录者,汽车保险费用将上升近10倍,醉酒驾驶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日本规定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其供酒者责任……相信上述一些国家的整体国民素质并不比国人低,凭什么人家对于酒后驾车者的惩罚要比我国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要严格那么多呢?

  重罪重刑体现了法的惩治但并不是说非得要把所有“酒后驾车者”整死不可,法律就是法律,他体现着对社会的公平以及对生命的尊重。对“酒后驾驶者”的严惩无疑是将会对所有的“潜在酒后驾驶者”发出有风险、强威慑的信号:“酒后驾车”是根高压线,谁碰就打谁!

  诚然,法律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却是最有效的途径。有了这样“严惩酒后驾驶”的法律基础,相信还敢铤而走险的人不会很多。

  针对江宁“6-30”惨案,南京市多家政府部门召开联合发布会,决定开展为期100天的禁酒风暴。南京市公安局局长徐珠宝在会上表态,“在酒店等场所门前安排便衣,对于有酒后驾驶嫌疑的人,在源头进行控制”。殊不知,当“酒后驾车”真正从源头上被控制时,便无需开展“禁酒风暴”,也不会有重演“6-30”惨案的“7-3”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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