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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相关保荐办法6月14日实施


[ 海都资讯网 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9/5/20  ]    ★★★

  新华网报道,中国证监会14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这两个办法的修改是创业板市场制度完善的重要一步,将于6月14日实施。
 
  根据修改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时间都比主板要长1年。
 
  根据规定,在创业板企业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两个办法修改之后,将制定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方案,并经由一定的程序选定发审委委员,发审委委员的选拔将向社会公示。此外,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对一个保荐代表人能负责几个IPO项目的规定将有所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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