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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情男自制“通缉令”寻找打工妹


[ 张坚 广州日报    更新时间:2009/5/18  ]    ★★★

  本报中山讯(记者张坚摄影报道)“我现在仍然爱她,所以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她回来。”昨日上午,中山城区不少公交站台上出现了一张私人“通缉令”,“被通缉者”是一名陈姓女子。

  发出“通缉令”的男子称,他和该女子“恋爱”后,前前后后给了15万元给她,但该女子却在4月12日不辞而别。为此,他于昨日贴出通缉令,希望“她不要骗更多的人。”然而令人惊讶的是,该男子在称女子为“诈骗犯”的同时,另一方面却又表示,“我仍然希望她回到我的身边”。

  “私人通缉令”直指“诈骗犯”

  昨日中午,记者在中山大信新都汇等地的公交站台上发现了该“通缉令”,有不少行人聚在一边观看“通缉令”的内容。

  记者注意到,该通缉令的标题就是醒目的“诈骗犯陈某某”。此外,“被通缉者”的信息非常完整,姓名、照片以及身份证号码等一应俱全。“通缉令”称,该女子为湖北人,在中山市横栏镇打工。此外,通缉者还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希望知情人士联系他。

  从“通缉令”的语气看,发出“通缉令”的人非常气愤。“通缉令”称,“她到处进行骗人,我就是最大的一个受害者。半年前她认识了我,花言巧语说要和我结婚。我把打工挣的十几万元钱全部给了她,但是之后她就没有消息了,我知道真是上当受骗了,我真是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此外,“通缉令”的发出者还称自己已经把相关信息提供给湖北公安县公安局。

  不报案因渴望“诈骗犯”回到身边

  记者随后通过“通缉令”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受骗者”,“受骗者”姓韩。韩姓男子表示,他今年39岁,几年前和自己的妻子已经分居。在去年7月份认识了陈某某,“我知道她比我大,而且离过婚,但是我还是很喜欢她。”他对记者说,在认识了陈姓女子之后,他们两个人便住在一起。

  针对通缉令上的“十五万元”,他表示,其实远远超过了这个数字。“在和他恋爱的几个月时间里,做生意、买衣服还有其他的开支加起来超过了30万元。”

  “4月12日的时候,她就走了,我根本找不到她。4月27日,是我最后一次跟她联系,她让一个男的到我们住的地方拿她的东西。”韩先生表示,“事后有个认识陈某某的人跟我说,她跟收拾东西那个男的住在一起,而且马上要结婚。”

  韩先生表示,事后他才知道,该女子和她在一起时身份都是假的,“她说自己叫陈梅,其实她的名字是陈某某。”直到这个女子杳无音信,韩先生称“自己才知道上当受骗了”。在再三寻觅无果的情况下,他无奈在中山各地张贴“通缉令”。“我印了100多张,贴了60多张。”

  当记者询问,为何不通过报案解决问题时,他竟表示:“如果我报案的话,公安就会把她抓起来,我不想那样,我还是希望她回到我的身边。我不恨她,我最恨的是跟她在一起的那个男人。”

  律师: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中山雅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封谟喜对记者表示,“公开把别人的身份资料贴在公共场合,这是违法的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则构成了犯罪。如果贴了几十张,这种行为其实算是比较严重了。”此外,封律师对记者表示,未经审判,直接称他人为“诈骗犯”,这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封律师表示,若认定被诈骗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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