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脏字状不应得到鼓励和认同


[  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09/5/13  ]    ★★★

  今年2月,维权人士陈书伟起诉国内某电信公司再次败诉,他认为案子涉嫌被人操纵,遂在上诉状中写下了一个“操”字,而并没有陈述事实和理由。承办法官指出这一行为违法,要求陈修改,被陈拒绝。法院认为陈用粗俗下流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行为构成妨碍,遂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这起轰动一时的“操字状”曾引发社会舆论的激烈争议。支持陈书伟的理由,却多依附于陈书伟的“著名消费者维权人士”这一标签,以及陈书伟屡诉屡败的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不公。这样的社会心理令人忧心。任何人,包括“维权人士”在内都不得动辄以脏字侮辱他人;任何人,包括法官没有义务接受侮辱而不能寻求法律救济。

  懂得尊重他人权利的维权人士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权,陈书伟在其上诉状中不按规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却只写“操”字提交,这一行为理应受罚。15日的拘留也罚之有据,依《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所以有此立法规定,正是要捍卫司法尊严,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

  当然,时下法院公信不彰,正是源于一些案件并未实现当事人或公众所期待的司法公正。要赢回司法的尊严,最根本的还是依靠个案的公正裁判。陈书伟的诸多维权诉讼是否存在原审法院的司法不公,这些败诉的背后是否真有人为操纵,都需要当事法院主动披露信息,自证清白。同时,陈书伟也可以在法律渠道内选择上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当陈以“操字状”作为上诉状提交给法院时,其维权行为就脱离了法治的框架,构成了对诉讼的妨碍和对司法人员的侮辱。有论者拿出词典指出“操”字的标准释义并无侮辱之说,这样的解释也只能视之为“幽默”,而无法当真。“操”字是否有侮辱之义,结合具体的语境即可一眼看出。陈书伟正是在官司败诉之后,以“操字状”来表达自己内心的不满。这又怎能认定“操”字不是侮辱,而是“操作”,甚至“操守”?

  在维权者选择了依法维权之路,也意味着他认同法治理念和法律的精神。依法维权才是维权人士的应然选择,以“操字状”来获取媒体的关注进而逼迫上诉法院重视原案的处理,这一违法的维权之途显然不是法的体现,更不应得到鼓励和认同。网络舆论中不少看客先站立场,再依立场而不是根据事实判定是非,实则混淆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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