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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与工商总局:广告未获批禁用人民币图样


[ 廖爱玲 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9/5/11  ]    ★★★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发布带人民币图样、流通人民币、人民币纪念币等广告,必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许可批准,并禁止提及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在官方网站发出对纪念章、人民币广告的管理通知。

  眼下电视报纸上频现各种纪念章、人民币收藏品广告。但工商总局指出,有些广告是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有的把纪念章称为纪念币,把含人民币图样的收藏品宣称为人民币;有的还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机关名义,自称是特批发行。

  为此两部门要求,禁止发布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广告,广告中凡是使用人民币图样或含人民币图样的商品,以及经营流通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广告,都必须具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许可批准文件,否则就属于非法,禁止发布。

  同时,不属于法定货币的各类贵金属纪念章、纪念品,包括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商品,都不得在广告中称为人民币和纪念币。 此外,禁止使用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名义发布,介绍市场行情、销售情况应客观真实,不得发布有关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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