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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哌纾”事儿多,18亿元销售量惹的祸


[ 夏子航 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09/4/15  ]    ★★★

 

“天价授权”如何诞生的?

  威尔曼称,早在1997年6月,威尔曼就将“派纾”申报了国家发明专利  (专利号:ZL97108942.6),要求给予保护。2005年8月17日,威尔曼获得“哌纾”原研专利产品新特灭、新克君、特灭菌新药证书。

  2006年,新先锋药业曾与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鹤药业、哈药集团等国内药企联手抵制威尔曼“哌纾”专利,称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专利意在挡住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之路。

  威尔曼则提出  “生产联合体”方案:在承认威尔曼专利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成立3个联合体——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分配利益的联合体模式,“威尔曼只授予3个联合体生产销售,不得授予第4家企业;3个联合体有偿统一使用威尔曼专利许可10年。”

  孙明杰回忆说:“哈尔滨智诚此后主动找到我们,希望加入联合体,并将新先锋药业拉入,新先锋药业之前与威尔曼已有诸多良好合作。”

  “新先锋药业总经理吴建文甚至6次亲自前来威尔曼协商合作事宜。”孙明杰指出,威尔曼正是信任新先锋药业,才同意与哈尔滨智诚合作。

  随后,预估总体专利授权费高达8000万元的“天价专利授权”诞生。

  威尔曼提供的数据显示,“派纾”2008年销量达到5000万支,销售额达18亿元,这被认为是“派纾”专利纠纷出现的背后起因。也有消息称,专利费过高也可能是新先锋药业、哈尔滨智诚拖欠专利款的原因。

双鹤等11家药企为何质疑?

  就在新先锋药业联合哈尔滨智诚与威尔曼签署了8000万元天价专利授权的一个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6年3月10日发出通知,宣告“哌纾”专利全部无效。

  威尔曼法律顾问戴锦良介绍,威尔曼已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院,“在北京高院没有最终司法判决之前,威尔曼仍然拥有‘哌纾’专利权”。

  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文澄清:“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该决定的生效判决之前,该决定尚未登记和公告,相关专利权尚处于有效状态。”

  针对“哌纾”专利权,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鹤药业等11家药企也提出质疑:“哌纾”专利技术已于1990年和1996年发表在《德国药物研究》和《国际抗生素杂志》上,即意味威尔曼的“哌纾”专利早已是国际公认的自由公知技术。

  医药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周翔13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哌纾”被认定为自由公知技术,将自然失去申请专利的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11家企业大多在2002年前后投入研发,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了与“哌纾”技术相近的新药,陆续获得生产批文。

  周翔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批准新药时,并不会调查新药会否涉嫌侵害专利,“仅要求申报药企自行申明,由药企负相关责任,专利拥有企业需主动维权。”

  孙明杰表示,上述药企正是看到了“派纾”的巨大市场利益,才企图抢占这一专利,“但最后结果如何,还需看法院的最终裁定。”

威尔曼滥用专利权?

  新先锋药业此前曾指出,威尔曼先后在2006年6月至2008年间提起了近10件行政诉讼案,目的就是通过行政案件使专利无效的案件审理中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维持其专利的暂时有效性,这是在利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上的漏洞。”

  周翔指出,目前难以判定威尔曼申请专利的主观意图,不过,现今的专利纠纷中,的确存在滥用专利权的问题,本来不符合专利申报条件的产品获得了专利,“再用这样的专利对其他企业进行诉讼。此举虽可抢占市场,但偏离了提倡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反而形成了资源内耗。”

  周翔表示,现在知识产权滥用也是法律界极为关注的问题,“《专利法》刚刚出炉,但相关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程序并未出台,因此有人指出目前存在一些制度漏洞,但此后应会出台细则来规范这方面的问题。”

  “不过,如果法院判决最终认定威尔曼该项专利无效的话,新先锋药业仍可追溯要求威尔曼退还专利授权费用。”周翔称。

■威尔曼董事孙明杰:

  是我主导的“哌纾”专利授权,此后的纠纷使威尔曼损失严重,我甚至被罢免了董事长职务。

■新先锋药业副总裁李建文:

  尚未看到裁决书,不过,该产品只是总代理挂靠在新先锋药业的品种,纠纷应该由威尔曼和哈尔滨智诚来解决。

■哈尔滨智诚相关工作人员:

  哈尔滨智诚仅是科研单位,目前暂不了解上述仲裁裁定,因此无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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