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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集团涉嫌少交税19亿被起诉


[ 周芬棉 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9/4/10  ]    ★★★

    五粮液(股票代码000858)是全国著名酒类企业,现在有了大麻烦。不仅可能惹上官司,而且还涉嫌少交消费税。

  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4月8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股民封某、周某等四人,因对五粮液公开披露的2006、2007年年报信息存疑,在几次致函五粮液未果的情况下,以自己投资亏损为由,近日委托周爱文律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粮液及为其年报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

  五粮液披露年报信息存疑

  据了解,封某、周某等四人,因查阅并信赖五粮液公开披露的2006、2007年年报信息,信赖会计师事务所为年报出具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相继购买了五粮液股票共约1万股,亏损近25万元后,对五粮液公开披露的年报产生了怀疑,委托周爱文律师就五粮液披露的年报是否存在问题,与五粮液进行沟通、核实并依法索赔。

  周爱文经过分析五粮液年报,发现五粮液存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虚假记载嫌疑。周爱文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五粮液2007年年报在合并报表中,对于披露的四川省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虚报约9.22亿元。

  周爱文解释说,宜宾五粮液供销公司为五粮液的最终销售企业。根据合并报表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最终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应该略高于五粮液供销公司的主营收入。据2007年年报披露:宜宾五粮液供销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825066.15万元,而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却比此少,为732855.58万元,一个供销公司的收入竟然比合并报表的收入多出约9.22亿元。

  涉嫌少交消费税约19.51亿

  周爱文说,他和他的团队通过分析,发现五粮液存在少交消费税嫌疑。据周律师讲,通过对五粮液从2006年至2008年年报的分析,五粮液三年存在少交消费税约19.51亿元嫌疑。由于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流通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合并报表披露的消费税应为生产环节五粮液酒厂交纳的消费税。

  从2008年年报披露的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等相关信息,分析计算出五粮液2008年少交消费税约5.42亿元;依据同样的计算办法,计算出2007年存在少交消费税约8.84亿元;2006年存在少交消费税约5.25亿元。

  周爱文称他就这些问题,“几次与五粮液进行沟通,但五粮液公司对提出的疑问不给予解释”。

  起诉书送至中院“正在研究”

  今年1月9日,周律师以年报审计报告不实为由,代理四位投资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院立案庭用特快专递送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起诉五粮液及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他今日说,“已与成都中院联系,法院称正在研究”。

  周爱文认为,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起诉,依照最高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所涉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是非常重要且被业界忽视的一条司法解释”,周爱文说,“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中,要求在起诉上市公司时必须有前置程序,即必须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法院的刑事制裁,但是2007年的司法解释没有了前置程序的要求,对于投资者的维权极为有利。”“至于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法院会依双方的证据进行判决。”

  五粮液直陈“委屈”

  记者就律师提出的问题,今天下午向五粮液公司求证,按照五粮液公开资料上显示的联系电话,董秘办的一位先生让记者求证公关部,致电总机转公关部,一直未有人接听。

  多次联系之后,一位自称是董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肖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周律师多次致电公司,公司在电话中已与其进行了沟通,第一次就进行了书面回复。他们多次要求私下协商,要求公司赔偿几万元钱,这是不可能的事。他们按照自己的分析、推理计算出公司少交消费税等事,是不准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派出机构、地方税务机关不时到公司进行检查。”

  至于被起诉一事,他称“这是法治社会,投资者有自己的权利,公司也有自己的权利。我们所有的回函和对方的资料都有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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