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民张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双运动鞋。穿后第3天,张先生发现左脚鞋前部有轻微脱胶现象,又过了2天他发现鞋子的左脚与右脚明显有些不对称,而且右脚鞋穿着明显硌脚。于是,张先生找到该商场服务员要求处理。对方答应对鞋子进行脱胶处理,但拒绝处理鞋子变形的问题。
晓斌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这个案例中,按照产品的“三包”规定,只要在成都地区购买的鞋在7天之内出现脱色、脱胶等现象,商家应给消费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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