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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要ST
深交所3月26日发布《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 《通知》),进一步明确对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ST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七)项规定: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深交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深交所本次下发的《通知》对该项规定进行了细化。
《通知》首先明确了“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范围,即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
对于何为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通知》指出:提供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对于什么叫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通知》明确: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 (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除外)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公告,同时刊登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ST期间,应当每月至少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纠正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