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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最高院发文严防“贪官轻判”


[  新华社    更新时间:2009/3/20  ]    ★★★

 

关键词2 坦白从宽

贪官“坦白”可有条件轻判

《意见》对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意见》规定,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此外,《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关键词3 退赃追赃

“退赃”“追赃”量刑不同

《意见》区分了“退赃”和“追赃”,规定了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意见。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意见》明确了三点:一是赃款赃物追缴对于贪污和受贿在量刑意义上应当有所不同;二是“退赃”与“追赃”的量刑意义应当适当区分;三是立案后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损失,不影响损失后果的认定。

《意见》规定,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贪污案件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则需视具体情况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关键词4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可以成立自首

职务犯罪案件中,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中较多地存在单位犯罪情形,实践中对于单位能否成立自首及单位投案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意见。《意见》对此予以专门规定。

《意见》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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