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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315”钱沿支招:为自己的财富维权


[ 涂艳 金苹苹 上海证券报    更新时间:2009/3/14  ]  热  ★★★

 

  银行非投资性服务

  在我们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打交道时,或许多数人遇到最伤脑筋的问题就是不平等的霸王条款。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老百姓接受的非投资性金融服务时(一般包括信用卡、网银、汇款等)常常只能由银行说了算。在今年各地多次出现的银行ATM机吐假钞却概不负责事件中,老百姓可谓有理无处诉。

  钱沿支招:

  结合中消协今年初对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本报向您提示六大金融消费中的陷阱:一、银行出现假钞、数额不足,离柜离机概不负责;二、信用卡欠款逾期不还需要按照欠款全额罚息;三、电话挂失,银行不承担责任,而即使书面挂失也需要持卡人自担挂失后24小时之内的损失;四、章程随便改,变更合同不经当事人同意,甚至不告知;五、抵押贷款购房,必须全额保险才放款,并且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六、以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抗持卡人对银行系统错误的指责。七、网络银行发生错误致客户损失,银行概不负责。

  纠纷发生之后,普通消费者难以向实力庞大的金融机构进行维权。当然,在金融消费时个人首先需要多留个心眼。例如,在信用卡最后还款日到来之前最好设置提醒,避免因为一时繁忙而忘记还款带来的全额罚息利息损失。而在办理信用卡之前,也应对该银行的卡片售后服务有大概了解,这样也就更能避免发生挂失后损失还需自己承担的困境。

  不过,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监督之下,曾一时存在的银行ATM跨行查询费最终被叫停,以及工行近期率先取消信用卡的全额罚息的举措已成为银行金融服务进步的体现。上述进步的取得说明,消费者在遇到不公平事件的时候多争取自己的权益也是推进金融服务的重要动力。

  保险服务

  保险一直是金融消费者遭遇“消费陷阱”的多发领域,根据中消协对2008年受理的投诉情况所做的统计显示,保险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相关经纪人利用不当方式“忽悠”消费者购买保险,是遭到最多投诉的行为。

  例如,在银保渠道中,保险业务员片面夸大分红型保险产品的收益水平、甚至连同银行工作人员竭力向客户推销保险;业务广告、海报只登产品收益和年限,不提示风险、不讲明退保费用、现金价值等关键因素,诱使消费者将保险当储蓄购买,最终导致消费者在急需用钱或者后悔要求退保之际,面临高额损失。

  钱沿支招:

  进行消费维权不仅是在“3·15”时才被记起的问题。钱沿提示消费者,在平时投保时,也应该多留个心眼,维护好自身的保险消费权益。

  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腾提示,消费者在投保时,最关键的是要看清楚保险合同的“关键内容”。这些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其他权益、索赔的途径以及需要的材料。这就意味着,无论保险经纪人开始把产品说得有多好,投保人都必须了解清楚,这个产品的保障是什么,发生了什么情况才能获得赔偿。

  康女士是某银行的金卡信用卡用户,在一次该行信用卡中心电话销售人员的介绍下,购买了一款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不久后康女士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进行了手术住院治疗,最后却在理赔时遭遇“纠纷”。保险公司以康女士此前有既往病史为由,拒绝向其理赔。“但在投保的时候,销售人员根本没有告诉我保险公司有‘责任免除’条款。否则我怎么会投保呢?”

  就此案例,薛腾表示,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应该向投保人明示相关责任免除的条款。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必须要求保险经纪人用书面形式向自己解释清楚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帮助自身更好地了解合同内容,也能成为未来发生纠纷时的证物。尤其是那些通过电话销售形式向消费者推销的保险,投保人更应该要求经纪人当面解释清楚条款并签合同。

  此外,购买保险的过程中,还有一些细节需要关注。除了建议要找正规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外,“钱沿”也提醒消费者要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保险营销员。作为投保人,是有权要求前来推销保险的营销员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还可以通过网站和电话的方式来查询该营销员的展业证书号码和资信记录。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亲笔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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