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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诚信缺失三大症状


[  大众理财顾问    更新时间:2005/7/16  ]    ★★★

  到2005年,我国保险业已经走过了200年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当前,我国保险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但同时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指出,失信是影响中国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一个瓶颈,其中一点就表现为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市场近几年来不断暴露出各种问题,如保险代理人短期行为、误导行为严重,违规事件频频发生,代理人队伍脱落率逐渐攀升,投保人利益难以保障等,在损毁代理人形象的同时,也给保险业带来潜在的信用危机。


  保险代理人的诚信受到了质疑,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诚信缺失3症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营销管理部总经理李俊晞认为,目前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主要表现为3大症状。

  症状1:误导

  由于目前保险公司对产品和市场的认知水平有限,对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还不够精准,在设计产品时,可能会有所缺陷,比如说寿险保险条款的清晰度相对财险就弱一些。在条款不清楚的情况下,会存在一定主观想象的空间,给投保人一个虚假的预期。保险代理人自身如果对产品理解不深,便易于作出某种引导,误导投保人。再如寿险中的大病保险,条款文字与医学解释可能存在术语上的差异或矛盾,保险代理人通常会作一些有利于公司的引导,理赔时,投保人认为能够得到赔付的疾病,却不符合条款的医学解释,不能得到有效赔付。

  症状2:欺骗

  有的保险代理人为了拓展客户群、提高业绩,过分夸大保险产品的优点,诱导投保人购买不实用或者不适合的产品。还有的代理人对保险产品的优点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对该产品的除外责任却避而不谈,当出险时投保人才发现并不能够获赔。

  症状3:欺诈

  以上两种情况从代理人的本意来讲是为了促进销售,提高业绩,而非其它不良动机。如将保费卷入私囊,或私自聚集保单与款项,出险时私自赔付,这样的行为,无论对客户还是公司都是诈骗。

  专家所见:病灶源于制度

  国发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张洪涛认为,保险代理人诚信问题的产生固然与代理人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有一定的关系,但这只是表象而已,究其根源还在于制度。

  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将代理人制度引进我国内地之后,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迅速发展。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相当的隐患。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按业绩抽取佣金,公司不为其提供底薪,不提供福利和保障。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仅仅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代理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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