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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会计新政考验保险业


[  第一财经日报    更新时间:2009/1/15  ]    ★★★

  在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下称《2号解释》)5个月后,中国保监会昨天以“保监发〔2009〕1号”文的形式发布了《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保险业将在今年年报中执行三项新会计政策。

  三项新政

  去年8月,《2号解释》出台,要求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根据总体实施方案,将“统一执行、一步到位”,即所有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

  《通知》要求,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三大项会计政策,即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通知》规定,除上述报表差异外,其他报表项目存在的差异,原则上也应按《2号解释》的要求,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

  投资部分收入将不被计入保费收入

  按照《2号解释》,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合同中,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这意味着,近年来为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作出较大贡献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其中的投资部分收入将不被计入保费收入中。东方证券资深保险分析师王小罡认为,虽然保费收入规模会因此降低,但“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多做保障类业务”。

  但是,如何确认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特别是对于同时承担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的保险合同如何分拆保费,应该确定多大的分拆比例,是实施此条新规的关键点,也是难点。《通知》规定,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发布。

  多位保险公司高管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分拆保费收入缺乏可执行性。“如何确认和分拆保险风险,确定多大的分拆比例比较合理,还很难说。”一位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

  新公司经营发展将更加困难

  《通知》规定,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香港会计准则实行DAC(保单获得成本摊销),将难以在内地推行。对此,王小罡直言是“一大憾事”,“这将有悖于收益与费用相匹配的会计准则,也会使期缴业务较高的首年费用压低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对正确引导公司多做高利润期缴业务不利。”

  上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则认为,此新规有可能使内地保险公司在面临境内外竞争时,失去竞争力。“如果不递延,很多保险公司新单做得越多,亏损越多,这对于新公司来说,多年都无法实现利润,经营和发展将更加困难。”

  不过,如果执行新的准备金评估标准,将部分地抵消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带来的影响,但“具体影响程度将取决于新准备金标准等因素”,上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新规对保险公司利润有多大影响,将最终取决于新准备金标准、保费分拆比例以及保单获取成本不予递延等的综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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