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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污不再“花钱就能摆平”


[  东方早报  余梦    更新时间:2005/7/15  ]    

    环保局表示,《环保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超标排放污染物是违法行为,污水超标排放不再是加倍收取排污费的问题,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并被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这一规定,有望杜绝企业的花钱买“排污权”的问题。

  上海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的一大突破就是明确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责任。”该负责人介绍说,以污水超标排放为例,按国家目前的有关规定,企业污水超标排放时,只需加倍支付排污费(每吨0.18元),于是一些单位宁愿花钱买排污权。而环保执法部门只有在确定其有“故意”排污情节后才能处理,这个执法过程耗时非常长。

  但在草案中,超标排放污染物被设定了法律责任,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成为违法行为,其中,污水排放超过国家和上海规定排放标准的,将由市环境监察机构或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只要执法人员发现污水排放超标就可以认定其违法,并处以罚款,如果发现其继续超标排放可再处以罚款;连续三次发现超标行为,可以责令其立即改正。”另外,《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还强调了对环境污染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即市或区、县环保部门可对污染事故或超标排污负有责任的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形象解释说,这就好比公务驾车的司机,闯了红灯,如果交通罚款由单位买单,那对司机本身是没有震慑力的。但如果司机个人也被处以罚款,那么今后司机就不会随意闯红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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