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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


[  北京晚报    更新时间:2009/1/5  ]    ★★★

  岁末年初,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六项民生措施,其中一项是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将彻底填补此前养老保障制度中的空白,实现全覆盖。今天上午,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这项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现“五统一” 保险费按年缴纳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彦介绍,“一统”制度实施后,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将实现五统一,即统一的保险制度、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保险待遇、统一的衔接办法、统一的基金管理。

  根据“一统”制度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此项保险的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试行全市统一标准,每人每月280元。城乡居民尽同样的义务,享受同样的待遇。

  在缴费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标准为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城乡居民可在上下线之间自由选择缴费额度,每年的缴费数额都可根据个人情况自主决定。

  在谈及一些市民关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衔接问题时,孙彦表示,凡是在这两项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无保障56-59岁城乡女性人员一次性纳入老年保障制度

  在此前的养老保障制度中,超过劳动年龄的城乡女性居民(城镇51岁-59岁、农村56岁-59岁)没有被制度覆盖。此次“一统”制度实施后,女55岁以下、男60岁以下的人员将被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女56-59岁的人员一次性纳入老年保障制度。

  根据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女已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且不享受《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五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可以申请办理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经办机构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准备,符合享受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从2009年2月16日起,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近期免冠2村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待遇从2009年1月补发,受理申请截止时间到2009年6月30日。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还提醒广大市民,今后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员,均需通过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养老待遇,老年保障制度不再扩大享受人群。从2009年1月1日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人员,不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城乡居民保险的缴费时间、方式及发放

  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每年1至3月份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可在每年的4月份缴费,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补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方式:

  参保人持身份证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存折,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街道社保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区县经办机构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扣款。参保人员可在缴费的次月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查询缴费情况。

  待遇发放和领取

  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年龄前的一个月,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申请,对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从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12月31日前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不受15年缴费年限的限制,只需按年缴纳保险费,达到领取年龄,就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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