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表妹为能登记结婚去做绝育手术
小刚与小华是表兄妹关系,他们的父母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弟。表哥小刚与表妹小华年龄相差无几,两家又住得很近,小学、中学都是同班同学,上学时总是形影不离。初中毕业以后,两人又一起到南方打工。在打工期间,为节省房租,两人合租了一套房屋。在互相关心、互相照顾中,他们的感情迅速升温,偷尝了禁果。
2007年8月,两人回到家里,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双方父母受“舅表婚,亲上亲”传统观念的影响,均表示同意。同年9月,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部门在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关系后,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证,并被告知,不给其办理结婚证是因为法律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以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
“我们结婚不是为了要孩子!”为了顺利结婚,小华当即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并向医院索要了绝育手术证明。2008年1月,两人再次来到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部门仍然以相同的理由拒绝。
诉讼:痴情人状告民政局“干涉婚姻自由”
小刚与小华均认为,婚姻登记部门仍然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干涉了两人的婚姻自由。两人遂申请行政复议,但仍被拒绝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8年5月27日,两人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民政局不作为,并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原告小刚与小华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即使原告小华做了绝育手术,仍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变通法律。据此,在判决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