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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红蜻蜓”打赢“两只红蜻蜓”


[  四川日报    更新时间:2008/11/21  ]    ★★★

    成都中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

  皮鞋上,一只“红蜻蜓”是驰名商标,“两只红蜻蜓”则构成了商标侵权。成都皮鞋个体经营户王某因为销售了带有“两只红蜻蜓”商标的皮鞋,使用了带有“红蜻蜓”字样的店招和票据,14日被成都中院判处停止侵权,赔偿5万元,登报消除影响。王某所在的商铺业主林某也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一只红蜻蜓”与“两只红蜻蜓”构成类似

  原告红蜻蜓公司是浙江一家著名的皮鞋企业,注册商标为一只蜻蜓与中文“红蜻蜓”、拼音“hong”组合而成,在多年的经营中,红蜻蜓公司对该商标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使其具有较高的声誉。

  2006年,红蜻蜓公司的职员带着公证人员,在成都荷花池王某经营的商铺购买了具有 “两只红蜻蜓”商标的皮鞋,并对店面招牌、发票上的“红蜻蜓(远东)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进行了拍照取证。以此为证据,红蜻蜓公司将王某和店铺业主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王某及其代理律师辨称,其销售的皮鞋商标为两只交叉的“蜻蜓”,且商标名为“红蚂螂”,是取得浙江瑞安邦帅鞋业有限公司授权的合法产品,不构成侵权。

  法庭认为,“两只红蜻蜓”和“一只红蜻蜓”构成类似,从逻辑上造成消费者混淆,加上王某使用的店面招牌和票据上有 “红蜻蜓”字样,已构成商标侵权。

  定责:经营者和商铺业主连带担责

  在法庭上,被告王某及其代理律师举证说,红蜻蜓公司与邦帅公司已经于2006年11月达成和解协议,邦帅公司在赔偿10万元后,将“红蜻蜓(远东)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红蚂螂鞋服(中国)有限公司”。“既然我的‘红蚂螂’皮鞋具有合法来源,要告也应该告红蚂螂公司。”

  红蜻蜓公司指出,“红蜻蜓(远东)集团有限公司”是邦帅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在港注册公司,而后通过授权内地企业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构成了‘傍名牌’商标侵权。”而王某在该公司更名为“红蚂螂”之后,继续在店面招牌、票据上使用“红蜻蜓”字样,同样构成“傍名牌”商标侵权。

  林某作为营业房业主,并提供了自己的营业执照供王某使用。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实际经营者与业主不一致的,双方作为共同诉讼人,并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支持了红蜻蜓公司的诉求,并按照“商标侵权损失无法确定,法庭在50万元以下酌情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某和林某共同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以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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