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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形象被用作沐浴品商标


[  新闻晨报    更新时间:2008/11/13  ]    ★★★

    曾成功创作知名动画片《葫芦兄弟》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美厂),昨天和麦德龙商场、汕头宏裕化妆品公司,就《葫芦兄弟》的著作权纠纷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庭审。庭间,由于事先已被宏裕公司申请获得了“葫芦兄弟”的商标注册,打算追讨100万元侵权费用的上美厂在举证、辩论中显得颇为艰难。

  “葫芦娃”商标产品进卖场

  作为13集动画片《葫芦兄弟》的创作者,上美厂指责宏裕公司在2004年11月,将动画片中特定的“葫芦兄弟”形象,连同相应的中英文组合,向国家申请了商标注册,并在全国范围销售以“葫芦兄弟”为商标的儿童沐浴类产品。今年6月,上美厂在本市麦德龙商场取证购得了单价17.99元的“葫芦兄弟”牌止痒祛痱金水+香皂套装产品,并在该产品的外包装和产品上,发现了多处“葫芦兄弟”的造型图案。

  结合相关调查线索,上美厂认为麦德龙和宏裕公司对“葫芦兄弟”的著作权构成了共同侵权,因此要求对方停止产销、销毁侵权产品和标识,并共同赔偿他们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注册方否认商标抄袭

  庭审中,宏裕公司完全否认了上美厂的指责。代理人辩称,他们虽然不否认上美厂曾经创作动画片的事实,但自己的商标并非抄袭动画片中的“葫芦兄弟”,而是和上美厂一样,是取材于中国民间传说,由自己独创的商标形象。例如,商标中的“葫芦兄弟”是“杏仁眼、豆瓣眉、小圆鼻,上穿平整的短褂,没有胸部的细节”,而动画片中的“葫芦兄弟”则是“四方眼、刀形眉、鹰钩鼻,上身是赤膊短褂,能清晰分辨胸肌和乳头”……

  宏裕公司还向法庭表示,自本案诉讼时为止,他们只生产了一批印有“葫芦兄弟”商标的沐浴套装,而且全部供给了上海的麦德龙商场,总量不到3000套,价值约5万元,因此即便构成侵权,也不可能对上美厂造成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麦德龙则辩称,商场在决定销售涉案的沐浴套装时,已经严格审查了厂家的生产许可、商标注册等关键的资料,作为商场,他们已尽到了审慎义务。而且事实证明,厂方提供的商标注册文件都是国家核准的,因此,在已及时停止销售涉案的沐浴套装的前提下,麦德龙不应对上美厂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庭审三方同意接受调解

  记者发现,由于种种原因,上美厂错失了在商标申请公告期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所以他们对“葫芦兄弟”的商标侵权需要经过繁琐、漫长的行政渠道才能得到结果。受制于此,上美厂在举证两被告侵权的过程中,为了避开对方目前握有合法商标的己方软肋,而显得非常艰难。

  也许是感觉到各自都有明显的弱点。昨天的庭审以三方同意接受法院调解暂告段落,而调解或判决结果,也将由市二中院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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