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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为结婚做绝育手术告民政局,双方父母同意


[  《大河报》    更新时间:2008/11/12  ]     ★★★

  表兄妹欲结婚 双方父母同意

  张刚与王花是漯河市郾城区某镇人,作为亲表兄妹的两人(张刚的母亲与王花的父亲是亲姐弟的关系),小学、中学都是同班同学,上学时总是形影不离。初中毕业以后,两人又约定一起到南方沿海某发达城市打工。

  由于该城市物价很高,两人又没有充裕的钱,于是二人商量合租了一套房居住以节省租房的费用。在互相关心、互相照顾的两人生活中,他们偷尝了禁果。2007年8月,两人回到家里,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由于当事人所在村庄属于贫穷落后的地区,“舅表婚,亲上亲”的观念还很浓厚,于是双方父母在商量之后表示同意。

  为能登记结婚竟做绝育手术

  2007年9月,张刚和王花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民政部门在得知张刚和王花是表兄妹关系后,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证。两人十分着急,三番五次托人请求婚姻登记部门帮忙,婚姻登记部门便告知二人,不给其办理结婚证是因为法律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以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

  于是,两人为了顺利结婚,协商后女方当即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并且向医院索要了绝育手术证明。2008年1月,张刚和王花再次来到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部门仍然拒绝。

  认为干涉婚姻状告民政部门

  张刚和王花认为,女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并由医院出具了绝育手术证明,已经决定以后不生育,即不会造成法律规定的“影响子孙后代健康”的情况,婚姻登记部门仍然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实属刁难,干涉了婚姻自由,在经过行政复议仍被拒绝登记后,2008年5月27日,两人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其为原告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经审理后郾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原告张刚和王花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即使原告张刚与王花做了绝育手术,仍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变通法律。所以,对原告张刚和王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

  2008年8月22日,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这对表兄妹虽然内心不服,但没有再提出上诉。

  律师以案说法 禁婚合法合理

  “本案虽然是一个公民起诉国家行政机关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但本质上涉及的是近亲不得结婚的相关法律规定。”昨日,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的刘文奇律师,就此案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既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符合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要求。”

  刘文奇解释说,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变更性,也更好地保护了社会利益。另外,这也是为了保证他们的自身利益和幸福。刘文奇认为,表兄妹年轻时为达到结婚的目的,会愿意以做绝育手术为代价要求结婚,但这并不能保证结婚后两人不会改变想法。如果婚后两人过久了孤单的生活,产生生育子女的愿望而无法实现是非常痛苦的,不利于婚后感情的维护和婚姻的稳定。(首席记者 刘广超 通讯员 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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