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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女保外就医卖淫获刑


[      更新时间:2008/10/15  ]    ★★★

 

    另警方希望在8月1日前与该女子发生过性关系的男子尽快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会传染给他人,却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卖淫活动。日前,重庆永川区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医院确认其患期近一年

  永川区法院查明,8月1日晚11时,该区何埂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卖淫。在镇上老街一茶馆,民警现场抓获一农妇陆英(化名)及一嫖娼的赤裸男子胡某。农妇坦言,自己和该男子在讨价还价后,以15元的价格,进行了性交易。

  陆英供称,自己39岁,从双桥来到永川,刚从事卖淫活动不久。她自称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民警迅即与双桥区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经该区相关部门证实,经权威医院检测,陆英确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且已有近一年。警方遂以涉嫌传播性病将其刑拘。

  卖淫从未采取安全措施

  陆英坦言,自己来自农村,初中文化,因经济原因来到永川卖淫。她自称,在和嫖客发生性行为时,从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不会要求嫖客进行必要防护。陆表示,她非常清楚与之发生关系后,会对他人造成传染,但由于每次价格都很低,所以也没有这些想法。

  现场被抓获的胡得知陆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当即表示后悔,要到医院就医。

  知道染艾后仍卖淫3次

  陆英交代,她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但是患病时间不长,也没怎么在意。从知道患有艾滋病之后,她曾先后和3位男子发生过性关系,都是陌生人,完事后就各走各,她并不认识那些人,也记不清楚对方的样貌和特征。

  由于性传播是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警方希望在8月1日前与陆英发生过性关系的男子,尽快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英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仍然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传播性病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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